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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之必要——基於全球趨勢與本地治理的雙重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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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當今時代,人工智能(AI)技術飛速發展,重塑全球數據流動與治理的版圖。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歐盟通過《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建立了影響深遠的治理範式,其統一立法與風險規制模式,成為多數國家借鑑的藍本。這種全球性的共識之形成,源於個人信息與公民基本權利、數據跨境流通等核心議題的緊密關聯。然而,於AI領域,全球治理呈現截然不同的態勢:歐盟以《人工智能法》(AI Act)推行統一分類分級規制;美國堅持市場主導的分散化路徑;中國內地則強調場景化規制,待時機成熟再行綜合立法;新加坡、印度等國的政策文件,更限於倡導性質。

這種差異,折射出技術發展階段的本質矛盾,也對香港在AI立法方面帶來啟示——AI技術仍處於關鍵發展期,各地在價值取向上尚未達成共識,僅僅簡單仿效歐盟推行全面立法的可能性一般;但個人資料保護領域的成熟經驗表明,建立穩定的制度框架,是應對技術風險、保障社會秩序之基礎。香港作為國際化大都市與如今的創科發展熱土,既需融入全球數據治理體系,又要在AI浪潮裏維護自身競爭力,這決定了其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必須兼具國際兼容性與本土適應性。這是構建適合香港的AI技術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

面對三大課題 需建立先進制度

香港當前處於經濟結構轉型與社會矛盾交織的關鍵時期,三大現實課題突顯建立先進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緊迫性——老齡化社會與數碼鴻溝的雙重壓力、創科發展與風險防控的平衡需求,及國際化城市的治理能力提升訴求。

一方面,隨着人口老齡化加劇,長者與社會之間的數碼鴻溝和個人資料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智能醫療、智慧養老等場景,依賴大規模個人健康數據與生活軌迹數據的流動;但若缺乏嚴謹保護框架,老年人易成為數據濫用、詐騙等行為的目標。同時,貧富差距問題使部分群體對「數字技術」的掌握程度不足,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數據權益,亟需制度性的保障去彌合「數碼不平等」。此外,國家戰略層面鼓勵香港發展創新科技,特區政府亦將AI列為重點發展領域。

平衡創新活力與安全秩序

然而,創新活力與安全秩序的平衡,始終是技術治理的核心命題。香港AI立法須兼顧發展與安全、活力與秩序的平衡。個人資料作為AI技術的基礎要素,其保護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響技術應用的合規性與社會接受度。例如,機器學習模型訓練依賴大量數據,若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與隱私保護存在漏洞,不僅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更會損害公眾對技術的信任。

另外,香港的國際化定位要求其法律體系與國際標準接軌,以吸引跨國企業與人才。AI立法須顧及最大國際公約數和國際領導力,這不僅是被動適應國際趨勢,更是主動爭取規則話語權的戰略選擇。

AI時代裏 私隱條例益顯滯後

香港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自1996年實施以來,對個人資料的保護,發揮了基礎作用;但其滯後性,於AI時代日益顯現。簡單而言,《條例》將「個人資料」界定為「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以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這一廣義定義雖涵蓋範圍全面,卻導致制度負擔過重。例如,匿名化數據本質上已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但若嚴格套用定義,可能被納入保護範疇,徒增企業合規成本。

這種「過度保護」,不僅與AI時代數據開發利用的需求相牴觸,亦可能抑制創新活力。儘管《條例》規定了罰款與監禁等法律責任,惟實際執行效能備受質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調查取證、跨部門協作、大數據技術應用等方面能力有限,導致對惡意數據濫用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足。

從現實角度來看,網絡時代催生了社交媒體數據、物聯網設備數據、AI訓練數據等新型資料形態,而《條例》對這些場景的規制明顯滯後。例如,社交媒體平台對用戶行為數據的深度分析,可能涉及隱私侵犯,但現有條款缺乏針對性的規範;數據泄漏事件頻發,卻未建立強制的數據外泄通報機制等。

回到社會層面,現在香港社會公眾對《條例》的認知程度與應用能力普遍不足。許多市民未能意識到數據泄漏的風險,亦不知曉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更不必說在大數據時代,公眾對於「宏觀數據」的認知仍需提高。這種「認知鴻溝」不僅削弱了制度的社會基礎,更使私隱保護淪為「政府單打獨鬥」的局面。

向數據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基於上述種種因素,面對複雜的AI技術及其運用所可能產生之經濟、政治、社會和廣泛國際影響的綜合機遇和挑戰,香港須制定符合自身社會發展狀况、兼顧最大國際公約數和國際領導力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度框架。香港的獨特優勢在於,既擁有普通法傳統的制度韌性,又處於中國科技創新前沿陣地。通過建立符合自身發展階段、體現國際治理智慧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框架,香港不僅能夠破解當前社會轉型的治理難題,更可以向全球數據治理貢獻「中國智慧」與「香港方案」。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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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