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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不被認可為合法父母申覆核 律政司:同性伴侶關係多變而引不確定 (19:02)

一名於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誕下男嬰,高院2023年按《父母與子女條例》裁定她不能成為嬰兒的合法父母,但裁定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該對同志伴侶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容許修改或重新登記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律政司一方今(5日)在高院陳辭指,同性伴侶關係多變,若同時給予二人法律認可不一定對兒童最有利,包括可能對他帶來不確定性(uncertainty)和混亂(confusion),政府應在法律層面留有餘地。法官高浩文聽取各方陳辭後擇日頒下判決。
申請人K現年4歲,由監護人R代表行事。根據案情,女同志B及R在南非以R的卵子「互惠體外受精(Reciprocal in vitro fertilization)」,形成胚胎後植入B的子宮,2021年B在港誕下K。B及R一同登記為K的「父母」,惟出世紙只列B「母親」,兩人要求法庭宣告R亦是K的「父母(parent)」。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B與R的婚姻關係缺乏本地法律認可,且傳統意義上「父母」應指父親和母親,而非兩位或以上的同性伴侶。黃認為法庭考慮的重點不應在於是否承認R與K的基因聯繫,或R能否登記為「父母」,而應包括授予父母權利的後續影響,例如衍生的敏感道德議題,以及有機會對K帶來混亂;相關的兒童利益議題在申請方引用的「岑子杰案」、「QT案」均無觸及。
黃又指,現行法例為R提供替代方案,她仍然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享有對K的監護權。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回應指,如採納律政司一方的說法,K在成長過程中將時常想起自己的父母與他人有別,當中只有一人受法律認可,構成歧視。代表R的大律師馬亞山則認為,賦予R法定地位代表她對K有撫養責任,可保障K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