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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公署引新附例 要求警助查案 涉勾結外力 分別「約談」「會面」6人

【明報專訊】政府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訂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執行權力,上月13日刊憲生效,立法會修訂審議期限前日屆滿。政府昨日首度披露國安公署調查的案件,稱國安公署昨按新的附屬法例,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和配合」處理一宗涉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案件,公署及國安處分別「約談」及「會面」6人。被問到公署日後會否經常引用附例執法,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相信有關部門是「必要才會做」,強調「今日做,不等於將來經常做」。
葉劉:今日做 不等於將來經常做
本月30日為國安法生效5周年。警方昨晚發稿表示,國安公署及警方國安處昨根據《港區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附例),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國安公署根據附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新聞稿提到,公署向涉案者「約談」,國安處亦進行「會面」,英文均用「interviews」。
案件涉及6人及一個組織,該等人物及組織涉嫌於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警方國安處則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獲法庭手令搜查6名涉案者住所,以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亦與涉案者會面,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者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案件仍在調查。
立會修訂附例期限前日屆滿
政府上月首度動用《維護國安條例》權力,建議就國安公署的工作制訂附例,包括禁止披露公署調查等。附例上月13日刊憲生效,立法會修訂審議期限前日屆滿。國安公署昨日是引用附例第3條要求警方配合,該條列明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國安法第55條指出,公署可按3種情况就案件行使「管轄權」(見另稿)。
被問今次案件是否根據55條由公署管轄,保安局回覆時只重複新聞稿內容。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5月15日審議附例時,保安局長鄧炳強曾說附例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重申在國安法第55條下公署可實施案件管轄權,「出現這種情况的可能性相當低,但附屬法例能夠做到未雨綢繆」。
劉兆佳:附例無賦公署新權力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認為,國安相關法例已有足夠阻嚇力,可震懾有意危害國安者,不認為當局日後會經常動用附例。他強調附例無賦予國安公署新權力,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就國防及外交負起「最終責任」。至於需否披露更多細節讓社會參考,他相信有關部門會衡量知情權及維護國安需要,避免因披露過多細節而妨礙執法。
葉劉淑儀稱不清楚案件細節,並引述保安局數字,國安法生效至今326人被捕,當中165人被定罪,涉案者屬少數,相信附例涉及人數亦有限。她相信一切程序會依足普通法原則,包括無罪推定,以及涉案者有權聘請法律代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