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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遠:官員評核扣薪非重點 透明問責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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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行政長官李家超近日表示正研究建立「高層政府官員責任制」,針對重複、嚴重的問題,強化公務員主管的領導責任,並提及以「無法加薪」等方式作為懲處機制。筆者認同特首這個方向,並期待這建議得以落實。在這前提上,筆者再提出一些建議。

首先,觀察各地經驗,公務員評核與薪酬掛鈎,確實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中國內地的「德、能、勤、績、廉」五維度考核制度,評核全面而系統,考核結果直接與年終獎金、晉升機會掛鈎;懲處方式則從警告到撤職形成完整體系,為建立制度化管理提供了框架。

2003年愛爾蘭政府引入罰款機制,允許對表現不佳的公務員處以罰款並降級或取消增薪,體現了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新加坡、韓國等地則多採用間接影響薪酬的方式,如不發放獎金或延遲晉升,既有威懾效果,又避免過度懲處。評核扣薪制度的關鍵在於制度是否公平有效、能否得到社會認同,香港完全有條件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政府人員評核制度。

香港政府需要建立清楚的人員評核準則和程序,涵蓋政策執行效率、公共服務質量、創新能力等多個方面,並建立可量化的具體指標。當局應該就高級公務員的整體表現定期向公眾報告,重點展示各部門的集體績效、政策達標情况、改善服務質素等宏觀指標,讓市民了解公帑的使用效益。

透明化不僅能夠接受公眾監督,更可促進改良。當各部門的表現都攤在陽光下,自然會形成良性競爭,推動政府整體治理水平的提升。

再者,市民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服務對象,在高官評核過程當中,可以發揮更重要作用。

政府應該建立恒常的民意調查機制,定期了解市民對各部門服務質量的滿意度,深入了解辦事效率、服務態度、政策執行效果等具體問題。立法會作為民意代表機關,更應通過質詢、公聽會等方式,深入了解各政府部門工作表現,為評核提供專業意見。

改革的核心,在於理順政治問責委任官員與公務員之間的權責關係,解決長期存在的權責脫節問題。現行制度之下,問責官員承擔政治責任,卻缺乏監管公務員的實際權力,導致政策承諾與執行效果嚴重脫節。

設高官責任制 是提升治理效能必然選擇

新的責任制度,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官員有責無權,公務員有權無責」的格局。問責官員不應該只停留在政策制訂階段,而是要在政策執行全過程中發揮監督作用,包括直接評估部門公務員的工作表現。

建立政府高層官員責任制,是香港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選擇。過去幾年,我們看到太多因為當局執行不力而錯失的機遇,也有太多因為問責不清而重複的錯誤。只有通過系統性的制度改革,香港才能夠建立一個真正負責任、高效能的政府,在新時代展現出更強的治理能力。

作者是新思維主席、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狄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