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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法院外遭警員查問及扣起證件 警方:在場助查 司法機構:傳媒可在法院大樓外拍攝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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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正審理兩宗死因研訊,有記者本周一(16日)在法院門外拍攝證人,遭警員查問。其中一名記者遭警員扣起證件,要求聯絡其他記者折返登記資料。警方昨回覆查詢稱,一名女子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在場助查」,其後有人從法院內取回證件。司法機構今(18日)回覆稱,記者可在法院大樓範圍外及法院大樓內指定的記者區拍攝,司法機構不評論警方行動。

2012年南丫海難及的士司機疑遭警員箍頸的死因研訊,正在西九龍法院審理。本周一下午近1時,南丫海難的船員工會證人步出法院門外,多名記者跟隨拍攝,軍裝警員上前查問所屬媒體。其後有一名記者遭警員扣起證件,警員要求她聯絡其他記者折返,供警員記錄資料。

警方回覆查詢稱,警員當時發現數名女子於法院車閘外拍攝,並上前了解,其中一人向警員出示記者證及身份證,其餘人士則指證件遺留法院內。警方指,該名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人「在場助查」,其後有人從法院內取回證件,並向警員出示。警方提醒有關人士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本報向司法機構查詢記者在法庭外拍攝的法律界線。司法機構回覆指,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任何人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一經定罪最高監禁5年及罰款10萬元。另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故意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年及罰款5萬元。

司法機構表示,按現行就西九龍法院的新聞採訪規定,記者可在法院大樓範圍外及法院大樓內指定的記者區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