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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食環署長闡「冒犯行為」 「只針對牌照相關行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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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副刊「時代版」昨日刊出法律學者陳文敏專欄文章,就食環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提出疑問,食環署長吳文傑昨日去信《明報》表示要「指出事實,以正視聽」,並澄清指「冒犯行為」只針對牌照相關行為。

食環署早前就新簽發和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國安條件,當中包括食肆、食物製造、泳池、娛樂場所等牌照,持牌人或「關連人士」不得做出或牽涉危害國安罪行,或不利於國安或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

食環署長在信中表示,該署按《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所有按該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對於新條款加入「冒犯行為」要求,食環署稱牌照條件已給予清晰定義,即指以任何方式與牌照相關而(i)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ii)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iii)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在其他情况下是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稱毋須憂關連者私人行為影響

署方稱,「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持牌人毋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牌照;上述新增的牌照條件主要旨在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安的行為,奉公守法的持牌人毋須擔心。

陳文敏昨在專欄文章表示,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他認為條例目的是管理公眾衛生及市政,維護國安並非條例目的,「食環署是否有權增加這項條件?」陳又提出「冒犯」一詞的含義廣泛,而「相關人士」範圍極之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