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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去信明報 回應牌照增加國安條款 (20:27)

食物環境衛生署長吳文傑去信明報,指明報副刊C5時代版今日(18日)刊出法律學者陳文敏的專欄文章,質疑該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因此要「指出事實,以正視聽」。
食環署在信中表示,就牌照條件提述的「冒犯行為」,牌照條件已給予清晰定義,又指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但「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持牌人毋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其牌照。
食環署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牌照持有人與所有香港居民一樣,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上述新增的牌照條件主要旨在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奉公守法的持牌人無須擔心。
食環署就新簽發和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國安條件,當中包括食肆、食物製造、泳池、娛樂場所等牌照,持牌人或「關連人士」不得做出或牽涉危害國安罪行,或不利於國安或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陳文敏在專欄文章提出「但更基本的問題是食環署是否有權增加這項條件?」陳又提出「冒犯」一詞的含義廣泛,而「相關人士」範圍極之廣泛。
食環署信件詳見如下﹕
總編輯先生:
就今日(6月18日)明報刊登由陳文敏撰寫的文章,質疑本署在牌照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本署現來函指出事實,以正視聽。
本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所有按該條例新簽發及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有關舉措是為了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履行本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3)條明確規定,凡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任何人在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考慮。因此,本署在按法例簽發牌照或許可證時,有權加入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條件,以履行本署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存在踰越本署的法定權力。
就牌照條件提述的「冒犯行為」,牌照條件已給予清晰定義,即指以任何方式與牌照相關而(i)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ii)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iii)按政府的合理意見,在其他情況下是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雖然牌照條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僱員等「關連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為」,但「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所以持牌人無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其牌照。
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牌照持有人與所有香港居民一樣,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上述新增的牌照條件主要旨在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奉公守法的持牌人無須擔心。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吳文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