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觀點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的判例法

發佈於

【明報文章】任何法律在制定後,法院開始處理與該部法律有關的案件時,該部法律必然需經過一個適用和解釋的過程。法院在這方面的角色,是有原創性的、積極的,而非完全被動的或機械式的。

法院不時會遇到一些具挑戰性的、不容易解決的法理問題,在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尤其如是。因為國安法不是香港本地的立法,而是中央的立法,香港法院在國安法的實施過程中,需要解釋和適用的不是一般香港法律,而是一部內地法律,還需要處理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互動和結合使用的問題。本文將舉3個重要判決為例,以說明國安法的判例法的發展態勢。

黎智英保釋案

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最重要判例,便是終審法院2021年2月在「黎智英保釋案」的判決。於本案中,終審法院除了澄清了國安法第42條關於保釋的規定如何適用之外,還對國安法應如何解釋和它與《基本法》的關係等問題,作出了權威性的論述。終審法院指出,法院在解釋國安法時,應重視其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並就此可參考全國人大在審議「人大國安決定」草案時,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安法草案時,有關官員所作出的說明。

就國安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來說,終審法院考慮了國安法的制定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否符合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指出:就國家安全問題立法,屬中央事權,國安法是「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所以可合法合憲地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從而在香港實施。法院同時裁定,香港法院無權審查國安法的個別條文是否符合基本法。

就保釋問題來說,終審法院裁定,在處理保釋問題時,香港法院應適用的法律,乃基於國安法和香港原有法律的有機結合——法官應優先考慮國安法第42條所訂出的較嚴格標準,如果根據這個標準,被告人不應獲保釋,法院便這樣決定;如果根據第42條的標準,被告人可獲保釋,法官仍須進一步適用香港原有刑事訴訟條例中關於保釋的規定,並根據該條例指明的考慮因素,作出是否給予保釋的最後決定。

唐英傑案

除了保釋的問題外,香港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初期處理的另一個程序問題,便是陪審團審訊的問題。根據國安法第46條,如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向被告人提出檢控,律政司長可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該國安案件於高等法院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由一名法官會同陪審團)審訊。

在「唐英傑案」中,律政司長發出了不採用陪審團審訊的證書;被告人唐英傑對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了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上訴時上訴庭維持原判。法院指出:陪審團並非公平審訊所必需;法院認為律政司根據國安法第46條,決定在沒有設陪審團的法院進行檢控,屬檢控權的範圍,亦即基本法第63條提到的「不受任何干涉」的檢察工作範圍。因此,「不採用陪審團」的決定,一般來說不受司法覆核,除非涉及律政司的不誠實或惡意行為。

呂世瑜案

至於在國安法案件如何判刑,以及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終審法院在「呂世瑜案」的判決,是最重要判例。於該案中,被告人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而被告人承認控罪。

一般來說,根據香港法律和司法慣例,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况下,法院於量刑時可就其本應判處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本案涉及國安法第21條的罪行,該條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監禁刑期。在本案中,原審法官認為情節嚴重,考慮到具體案情,認為量刑起點是5年半,扣減三分之一後將低於第21條訂明的(適用於情節嚴重之案件的)5年最低刑期。在這情况下,原審法官裁定刑期不得扣減至低於該法定最低刑期,故判處被告人5年徒刑。

案件上訴到上訴法庭,然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兩個法院都駁回被告人的上訴。它們都裁定:由於本案情節嚴重,所以即使被告人認罪,其刑期扣減後仍不得低於國安法第21條規定的5年最低刑期。終審法院於本案中指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中提交的關於國安法草案之說明中,提到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有銜接、兼容和互補的關係,因此在處理判刑問題時,香港法院應同時適用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及香港原有法律中所有關於判刑的原則和考慮,除非兩者有所牴觸;如有牴觸,便根據國安法第62條,適用國安法的規定。

在本案中,終審法院對於如何解釋國安法,也有所論述。終院認為,正如香港法院一直應用普通法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釋基本法一樣,法院也應採用普通法的方法來解釋國安法;而不適用於香港的、與保障國家安全無關的中國內地法律,則不應視為解釋國安法時的參考材料。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未能討論更多判例。總體來說,我認為香港法院的國安法判例的取向,是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的,產生了國安法旨在達到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效果,而且體現了國安法立法時強調的,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鄭陳蘭如基金憲法學講座教授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23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