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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港區國安法 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保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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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2019年修例風波對香港特區「一國兩制」安全提出了空前挑戰,香港依靠自身力量無法應對這場史無前例的「港版顏色革命」。中央作為一國兩制的基礎立法者和最終責任人,行使全面管治權,主動承擔起構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立法責任。《港區國安法》就是這一背景下誕生的法律傑作。與1990年鄧小平對香港《基本法》的「傑作論」、「歷史意義論」和「國際意義論」相比,港區國安法具有新時代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典範與標桿意義,並為一國兩制新階段的由治及興提供了最關鍵之制度基礎。可以說,港區國安法一法安香江,開啟後續選制改革、23條立法等一系列制度進程,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

今年是港區國安法制定實施5周年,也是香港基本法制定35周年。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從憲制層面彌補香港特區的國安法律漏洞。5年來,國安法的規範實施為香港實現從由亂到治轉向由治及興保駕護航,並對香港法治包括普通法制度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結合成文法與普通法特徵

開創行使中央治權新模式

第一,港區國安法開創了中央全面管治權合憲行使的新模式。國安法立法模式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創新,即根據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以激活一國兩制制度創制權的方式完成立法。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區實行國安立法,但囿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完成,香港特區國安法律漏洞一直存在,危害不斷加深,直至修例風波爆發。

如何啟動中央層面的立法?除了從法理上確認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港區國安法之立法,是通過「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立法」形式完成,其本質是對憲法和基本法保障之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合憲行使。這一立法模式,確保了港區國安法的充分憲法依據和立法正當性,並為後續選制改革等提供了制度先例。

第二,港區國安法是結合成文法與普通法特徵的綜合性、創新性立法。國安法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最高職責的國家立法,但這部法律特別重視對普通法制度的借鑑吸納,特別重視對法治原則與人權標準的兼容處理,確保該法之實施對香港特區安全、法治、人權與發展的綜合平衡與促進。

港區國安法根據國家安全規制的特殊性,與普通法國家有關立法與判例的一般規律,清晰規定4類國安罪名及詳細罪狀,配置合理的刑期梯度,設定了國安刑事正當程序,創新地設立了香港特區國安委、警隊國安處、律政司國安檢控科與法院指定國安法官,並保障香港司法獨立與普通法制度運行。

5年來的實施證明,因立法設計優良、對普通法制度吸收得當、實際管轄中以本地管轄為主、尊重和引導香港法院正確理解及適用該法,迄今為止的國安法判例之法治水準和法治影響力,得到有效保障。

形成國安法制 保障民主有序發展

第三,以國安法為主幹法律的香港特區國安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形成。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典範性的立法,從立法技藝上展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結合、相統一的制度方案,證明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成熟與進步。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建設順利開展,主要體現於:

其一,通過選制改革實現完全意義上的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進一步鞏固香港的管治權安全;其二,通過尊重和支持香港特區法院的普通法管轄,促進國安法的普通法轉化,形成若干典型判例,確立了香港國安法治的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其三,完成第23條立法,有效銜接、兼容與補充港區國安法,管轄程序上並軌國安法規定的本地管轄機制,形成完整而先進的國安法網;其四,總體國家安全觀引入本地法例,對國安法律啟蒙、法律實施與政策制定起到重要指導作用;其五,香港法院的國安法判例對香港普通法與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國安法律發展,起到探索和促進作用,是香港對國際法治文明的重要貢獻。

第四,國安法保障香港民主有序發展,保護香港法治權威運行,促進香港人權更好實現。國安法之綜合實施效果及對港良政善治之促進是顯著的:

其一,國安法通過法律規制方式為民主發展設定合法邊界,懲治反中亂港勢力藉「民主」名義施行破壞行為,為選制改革和香港民主生態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其二,國安法修復和增強了香港法治權威及司法獨立,通過立法授權和管轄,支持推動香港法院和國安法官更好承擔起維護法治、秩序與自由的司法責任,重建香港法治的人心認同與社會信心;其三,通過依法止暴制亂、典型案例的審判與懲治,更好保護香港人權,並教育引導市民與一切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做鬥爭,共同維護香港由治及興的善治局面;其四,合理開展國安法的法治宣傳、法治教育、國際傳播、國際法理鬥爭,增強港區國安法的國際話語權和認受性。

總之,港區國安法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法律傑作,是一國兩制法治發展新階段的開創性法律,推動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為香港由治及興提供堅強法律保障,並為香港民主、法治、人權有序發展提供制度基礎和條件。統籌發展與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和促進高質量發展,港區國安法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法律保護神。

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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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