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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引入「無過失補償」和「轉承責任」 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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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筆者去年撰文指出,現行制度下,造成大量工業意外的「僥倖文化」是人性使然,建議引入「無過失補償」制度,要求僱主對在職期間因工死亡或傷殘以致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的每宗個案,向其本人或家屬賠償100萬元;僱主須買保險,確保事主或其家人能盡快取得賠償。可惜雖然筆者多番呼籲,仍未得到社會關注。制度不改,慘情勢將無法改變。特區政府既然心繫市民福祉,筆者懇切希望能認真考慮建議。

今年5月23日《明報》社評就是以〈不容「僥倖文化」滋長 建造業要躬身自省〉為題。人性和制度相互影響下,僥倖文化無法改變。且由於建造業不景,競投工程項目時又因為「價低者得」,建造商多會割價搶工程。搶到工程晚一點「執笠」,總比無工程馬上「執笠」好。割價搶到工程後,當然會盡量節省成本,並會盡量設法趕工,務求在限期前完成,以免因延誤招致受罰。

擴展解讀「轉承責任」

對公眾利益意義重大

今年4月申訴專員公署公布有關建造業職業安全監督的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有多宗個案涉及合資格人士未有妥善檢查,便貿然簽署表格確認安全,甚至預先一次過簽訂多張表格,而事前根本無檢查。據香港電台報道,勞工處曾調查一宗涉及起重機的致命工業意外,發現有兩名本身是註冊工程師的合資格人士,於不同日子包括在風暴過後,簽署數張指定表格,稱相關起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但事實上他們並無做所需測試。

法律上,「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指直接造成事故的即使不是其本人,卻是其僱員或為其本人利益做事的外判所造成,其本人就仍須負責任。在香港,據布高江律師行(Boase Cohen & Collins)論述,迄今本港「轉承責任」仍未見明確擴展至外判或分判商。其網上文章指出:這擴展解讀(expanded scope)在外國已有不少案例,因此「轉承責任」在香港的解讀有機會被擴展解讀,勸喻商界朋友留意。筆者認為若擴展解讀「轉承責任」,對公眾利益意義重大。

除工業安全外,擴展解讀「轉承責任」也會解決近年外判商拖欠工人工資的問題。香港建造業總工會指去年7月至11月接到約200宗求助,涉及2000名建造業工人,連同該年初的個案,被拖欠薪金逾3億元,欠薪金額由幾十萬到幾千萬元不等,欠薪時長由兩個月至8個月不等;又指欠薪事件涵蓋私營及工務工程。工人「有汗出無糧出」,嚴重影響多個家庭的生計。這問題源於現行體制下,向工人付工資的責任也隨工程外判而同時遭外判了,以致取得工程合約的建造商不用𠄘擔責任。在擴展解讀「轉承責任」下,原來取得工程合約的建造商對所有為該工程工作的工人,都有終極的付薪責任。

建議承建商須將工資預算撥入信託基金

據稱不少建造商聲稱自己資金周轉困難,經常需借貸,或在取得新工程時以新資金支付迫在眉睫的項目,往往根本無法支付工人薪金。建造業總工會卻指有分判商明明已收取承建商款項,卻不支薪,反以周轉困難為由,叫工人「捱義氣」頂多幾個月;結果分判商最後「走數」,要工人向承建商追薪。

有見及此,筆者建議作為支薪最終責任方,承建商須把總工資預算撥入工程工資信託基金,分判商在取得分判合約時要提出工資預算,向原工資信託基金申請分項工資信託基金;所有工資信託基金,只能按工人合約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資。如行此法,則「有汗出無糧出」便會成為歷史。落實這安排後,加上引入「無過失補償」,相信政府的工程合約成本會上升,但這是為改善民生值得付出的代價。

若僅外來因素致周轉不靈

政府宜體恤困難予以援手

去年12月立法會通過《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禁止在建造工程及採購合約內,寫有「先收款,後付款」或類似的「有條件付款」條文,冀藉此杜絕本港建造業多層分判制度中,出現有人以「上家」(一般為工程項目業主或總承建商)未有依時、足額「找數」為由,而拒絕向「下家」(包括分判商、顧問公司、物料及服務供應商、建築工人判頭等)付款的陋習。然而在財政壓力下,若原來用來支薪的金額已被撥作應付其他需要,縱然合約明文禁止相關條文,亦於事無補。

有說有些時候,如遇上疫症、颱風、客戶不滿等原因被迫停工,分判商收不到錢,資金周轉不靈,建造商或分判商需挪用本來的工資預算渡過難關。若純是外來因素,不是建造商或分判商自己責任,政府宜體恤其困難予以援手。又有說不少工業意外,員工自己也有責任。對此,我在去年12月《明報》有關職業安全的文章建議:於「無過失補償」下,員工要做足責任內的安全措施才可獲賠,例如高空作業的工友倘無繫上穩妥安全帶,不幸跌死了,家人就不可領取賠償。人性驅使和家人敦促下,高空作業的工人都有大機會不會再因貪一時之快而冒險。由於不時有人貪方便,移除搭棚連牆器,對其他工友造成危險,僱主當然要督促安全主任認真檢查,確保安全才開工。在「無過失補償」和「轉承責任」驅動下,承建商和分判商都會克盡己責,避免意外。

參考文獻:

(1)Ho, Lok Sang, “Safety of workers’ lives must now be a priority”, China Daily, 30 Dec 2021.

(2)Ho, Lok Sang, “Safety of workers’ lives must now be a priority 2”, China Daily, 11 Oct 2022.

(3)何濼生〈從順人性的角度 看工業和職業安全政策〉,2024年12月2日《明報》

(4)香港電台,〈申訴公署發現多宗建造業未妥善檢查便簽署安全表格 形容是荒唐〉,2025年4月16日

(5)Lloyd Sadd, “Understanding & Mitigating Vicarious Liability from Subcontractors”, article uploaded on LinkedIn, 15 May 2025.

(6)Insurance and Personal Injury Team, Boase Cohen & Collins (2021) “Vicarious liability: what next for Hong Kong?”

作者是嶺南大學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榮譽研究員、香港教育大學應用政策研究及教育未來學院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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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