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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澤:為更生者留出路 助社會穩定

【明報文章】1990年電影名作《表姐,妳好嘢!》有一段對白,大意是只要沒有參加過反對中央政府的活動,回歸後「大把前途」;「若然有做過而有悔意,都可以申請公屋」。香港回歸快將28年,欣然看見政府一再重申會堅持尊重人權法和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當年戲謔的電影也只反映時代面貌,不成預言。
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是社會共識;維護國安,人人有責。但近年偶有爭議,例如一些措施是否過於模糊或管得太多?如何釐清相關法例或行政措施,確保有效維護國安?具體落實會否緊張過頭,反不利相關人物更生?
早前食環署修改食肆、食物製造場所等持牌條款,禁止持牌人或關連人士有任何不利於國安或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有關表格寫法是「關連人士(包括董事、管理人員、僱員、代理及承辦商)不會作出或牽涉任何可能構成或導致在港區國安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法例下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的行為」。
特首回應傳媒時指條例有清晰定義;環境局長謝展寰回應傳媒指不要測試尺度,「如果擔心自己的行為可能違反國家安全,那就不要做」;食環署長表示,「冒犯行為」指明只針對與牌照相關行為和活動,持牌人毋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牌照。
雖然如此,但公眾似乎仍有一些疑慮。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在《港區國安法》實施5周年的現在,大家已有基本理解,例如不滿施政、善意批評政府政策以尋求改善,完全無問題。但如何理解「公共道德」?視乎不同宗教和道德立場,或會有不同答案。如局長所講,有擔心就不要做。經營者自然清楚自己行為,但可能憂慮未能完全規管僱員和「關連人士」的行為。如果去到每個僱員的行為都可能影響牌照,會否令餐廳更難請人、僱員容易糊裏糊塗被解僱?
除此以外,近年一些未被定罪的國安嫌犯在就業上處處碰壁;有人因不同理由難以租用政府場地演出;有店舖屢受不明投訴滋擾,加重執法人員工作量。相信這都不是政策原意。要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尊重人權,筆者希望政府協助宣傳一點基本法律常識:《基本法》第87條「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大禹治水 疏而不堵
中國人都知道大禹治水的故事:堯帝指派鯀去治水,鯀嘗試建築大壩堵住洪水,多年無效;後來舜帝派鯀的兒子禹跟進工程,禹廣挖河道,洪水平息。對於治理,相信亦是疏而不堵。
懲教署向在囚者提供職業訓練,目的是「致力幫助他們改過自新,重投社會,共建安穩社群」,側映政府相信協助更生人士重新融入、有安身之所,有助社會安穩。
近年推動的各種維護國安措施,有沒有給嫌疑人和釋囚留一條出路?據傳媒統計,2019年至今,逾萬人因街頭事件被捕,超過2350人次被檢控,當中1285人判囚。這些市民,在等待審訊期間和獲釋之後,會否因偏見而面對就業困難?現時各種行政措施,會否變相阻礙他們重投社會?如果國安案件相關嫌犯和更生人士未能重投社會,對社會穩定恐未必有益。
因國安案件被囚、早前出獄的立法會前議員譚文豪,曾經經營餐廳;已刑滿獲釋的岑子杰,指自己「洗碗都做」。但在新的食肆持牌條件下,恐怕很難在相關行業找到工作。
區區相信,如果有需要,更生人士仍可以申請公屋;但是否「大把前途」,就要看是堵還是疏了。
作者是教育及時政評論人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田方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