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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職警員延遲交回宿舍 遭律政司入稟 區院頒令須賠償逾34萬元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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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於2014年被裁定13項欺詐罪,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翌年遭警隊革職,並勒令須遷出荃灣海濱花園的宿舍,惟他直至2017年4月才搬走,又沒有清理其個人物品。律政司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前警員追討宿舍租金及相關費用;聆案官陸惠雅今(30日)裁定前警員須賠償約29.3萬元,以及支付5.5萬元訟費。

原告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被告為前警員莊鴻樑 (譯音)。根據判辭透露,被告一直缺席聆訊,亦無律師代表。

判辭指,被告加入警隊後, 2009 年獲派荃灣海濱花園一單位作宿舍。此前被告簽署了承諾書,一旦違反承諾書或相關規例例,便須在離職後交回單位,而警方有權追討所欠的租金、未經授權佔用單位的市值租金、清潔費用等。按規定, 2014年4月至翌年4月被告每月租金需支付2,256元至2,360.25元。

2014年11月10日被告承認13項欺詐罪名,被判社服令。翌年7月,被告遭勒令革職,並褫奪所有退休福利,以及須於一個月內遷出單位。即使警方曾多次發信催促被告交還單位,但被告直至2017年4月才搬走,亦沒有移走其個人物品,將單位恢復原狀。警方於是在同年5月,聘用一間運輸公司清理單位,費用為9,800元。

聆訊官接納原告的說法,裁定被告須就欠租及清理費等,合共賠償約29.3萬元,以及相關訟費5.5萬元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