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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職警延兩年遷出宿舍 判賠29萬租金

【明報專訊】一名警員2014年被裁定13項欺詐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翌年遭革職,並須遷出荃灣海濱花園宿舍,惟他至2017年4月才搬走,且沒有清理個人物品。律政司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該名前警員追討宿舍租金及相關費用,聆案官陸惠雅昨裁定他須賠償29.3萬元,並支付5.5萬元訟費。
一直無應訊 須兼付訟費5.5萬元
原告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被告為前警員莊鴻樑 (譯音)。判辭透露,被告一直缺席聆訊,亦無律師代表。
判辭指出,被告2009年獲分派荃灣海濱花園一單位作宿舍,此前他簽署承諾書,一旦違反承諾書或相關規例,須在離職後交回單位,而警方有權追討所欠租金、未經授權佔用單位的市值租金、清潔費用等。按規定,2014年4月至翌年4月被告每月需支付2256至2360.25元租金。
2014年11月10日被告承認13項欺詐罪名,被判社服令。翌年7月,被告遭革職,並褫奪所有退休福利,須於一個月內遷出宿舍。警方曾多次發信催促被告交還單位,但被告至2017年4月才搬走,亦沒有移走個人物品。警方同年5月聘運輸公司清理單位,費用9800元。聆訊官接納原告說法,裁定被告須就欠租及清理費等合共賠償約29.3萬元,以及支付5.5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DCCJ 51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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