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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包庇兩任男友性侵稚女 3被告囚4至16年 兩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 官斥「培慾」

【明報專訊】一名女童8歲起遭母親的兩任男友非禮及非法性交,其胞妹也同遭非禮,母親妨礙他人向警方舉報,又虐待女兒。其中兩人於開審前承認共13罪,並與餘下一人否認另外共13罪受審,高院陪審團早前裁定3人所有罪名成立,法官張慧玲昨日判處3人監禁4至16年。張官斥3人行為導致事主心理創傷,令人憤慨,其中一名男被告以「培慾」方式教導女童與他性交,「某程度上嚴重性比強姦更重」。
被告為全志明(53歲,電腦維修員)、李錦輝(71歲,退休人士)及N.D.(49歲,家庭主婦)。全志明承認6項非禮,N.D.承認7項虐兒,事主為女童X及Y。全志明另否認4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李否認8項非禮,N.D.否認1項妨礙司法公正,該些控罪涉及X。據案情,X生於2009年,Y生於2011年;N.D.是兩人的母親,全、李為N.D.男友,控罪發生於2017至2023年。
庭上透露,兩名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X及Y患創傷後壓力症,需接受輔導。X認為全志明對她造成的創傷較大,而X的自我形象負面,認為自己受污染及沒用。Y平時應母親要求稱呼全「Daddy(爸爸)」,卻被對方非禮,Y因而怨恨全對她造成永久創傷,也認為母親「愛情人多過愛她」。
6非禮4非法性交 首被告照顧時犯案
張官判刑時稱,全志明在照顧兩名事主時犯案,嚴重違反誠信;全由淺入深地教X與他性交,以「培慾」方式蠶食X的心靈,導致渴望被愛的X誤以為他的說法恰當。張官稱,全有性慾時本可找N.D.發生性行為,沒理由找X發泄。至於N.D.,張官指她沒控制情緒,打罵女兒造成精神及肉體虐待;女兒被性侵後,N.D.不但沒保護她們,更只顧着情人。張官判處全志明監禁16年,李錦輝及N.D.監禁4年。
母7虐兒1妨礙司法 官:只顧情人不護女兒
張官表示,補習教師得悉事件後,即使受到壓力仍伸張正義報警,令兩名事主沉冤得雪,又把兩名事主接回家照顧、提供家庭溫暖。張官說:「唔係好多人有咁偉大。」
案情指出,全志明曾摸X的胸,又與她發生性行為,而X指李錦輝摸她私處;全又用下體摩擦Y的私處。N.D.則多次打罵X及Y,包括踢Y的腳、拳打X胸口,導致她不適入院,又強迫她們在洗手間跪地直到凌晨。
【案件編號:HCCC297-2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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