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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議員機制 監委會定處分 梁君彥:調查後判斷行為嚴重度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守則》(《守則》)設有就議員不當行為的投訴機制,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調查和決定處分。《守則》列出5類處分方式,按嚴重程度可書面警告、當面訓誡、藉議案作訓誡或譴責,最嚴重可停職,但沒有列明準則。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表示,將由監察委員會調查和審視證據後,判斷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
按干犯次數列5類處分
行為不當最重可停職
根據《守則》,現行「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將擴大職權,改組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成員13人,主席由立法會主席兼任。委員會職責之一負責調查就議員不當行為的投訴,包括違法、違反《議事規則》及《守則》。投訴人須實名投訴,若委員會受理將調查,並有權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證人,若執法機關正調查事件或正待法庭判決,委員會將暫停處理。
《守則》列明,監察委員會倘裁定議員行為不當,將考慮行為性質、發生次數、持續時間、是否蓄意、有否損害立會信譽等因素決定處分方式;不當行為分為「輕微」、「嚴重」和「非常嚴重」,並按干犯次數列出5類處分,輕微不當將由委員會主席書面警告,或警告及當面訓誡;較嚴重者經全體議員通過可被訓誡或譴責,最嚴重者可停職並扣減議員酬金及津貼。
《守則》沒有列出界定不當行為嚴重程度和相應處分的準則,梁君彥昨也沒有明言,重申由委員會調查和審視證據後判斷。被問議員涉婚外情的嚴重程度,他說「不能空談」,但提到若涉議員助理和公帑支出,可能會處理。至於早前選委界別尚海龍被揭發以議辦作公司註冊,梁不評論個別事件,稱要視乎是否無心之失、有否獲利等。
至於監察委員會會否因應傳媒報道主動調查,梁稱每日新聞繁多,不能每件事調查,若委員會認為事件影響立會聲譽及運作,會先蒐集資料,倘有需要再處理。
謝偉俊:準則不宜「寫得太死」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說,衡量不當行為嚴重性的準則不宜「寫得太死」,因為準則或隨時代改變。他說監察委員會亦會參考立會過去判例,以及其他專業行業就同類行為的判斷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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