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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懲教執行職務擬列罪行 另賦拘捕權

【明報專訊】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到,不少執法機關相關法例設有抗拒或阻礙人員執行職務罪行,惟《監獄規則》沒類近條文。為確保懲教人員有效執行確保安全羈押在囚者、維持監獄保安及運作等,當局建議訂立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人員拘捕權,將妨礙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者逃走、參與騷動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行為的人拘捕,並為此使用按理屬必須的武力及扣留,直至交警員羈押。
當局另建議理順條文,清晰訂明懲教人員在有人作出或協助作出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特定情况下,在按理屬必須情况下使用槍械制止,例如在囚者逃走。
囚犯逃走等擬准用槍
移送或在獄外合法羈押在囚者方面,保安局提到曾有在囚者於病房羈留時掙脫手銬逃走,並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法例條文賦權當局可使用手銬及其他機械束縛器具,確保移送時穩妥羈押在囚者。當局認為有必要修訂條文,釐清懲教人員為確保上述情况,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機械束縛器具,例如手銬和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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