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邱勇:屋邨管理 應該用木棒抑或胡蘿蔔

【明報文章】上月房委會舉行周年特別公開會議,多名委員在席上對市民為符合申請公屋資格而主動減薪或辭職的「躺平現象」表示關注。其中身兼房委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陳家珮指出,現時公屋主要採用扣分制,認為單靠懲罰難以令住戶主動參與社區事務。她倡議改革公屋管理機制,提出「加分制」概念,鼓勵居民參加社區活動以獲加分,或能得到減免租金等優惠,從而扭轉躺平現象。
扣分制在2003年8月1日推出,適逢香港剛經歷SARS疫潮,扣分制當時名為「屋邨清潔扣分制」,主要針對有損屋邨環境衛生的不當行為。2006年後,該制度擴展至更廣泛的屋邨管理範疇,並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該制度適用於全港公共租住房屋和中轉房屋住戶。姑勿論加分制是否真的能夠扭轉躺平現象,筆者更感興趣的是,究竟獎勵機制可否減少公屋居民不當行為。
房屋福利及福利制約
公營房屋租約中,明確列出租戶行為準則,例如禁止吸煙、噪音過大、違規佔用公用空間等。各地政府或房屋提供者對公營房屋租戶的不當行為,施行不同反制措施,包括對初次違規者發出警告信,並告知後果;對於嚴重或屢次違規的租戶,可能依法撤回其租約,要求搬離。在英國,公租房一般有為期一年的試租期(introductory tenancy),只有表現良好的租戶才能進入安租期(secure tenancy)。至於本港屋邨管理扣分制,自2003年起經數次「加辣」後,現涵蓋30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註1)。若公屋或中轉屋住戶於兩年內累計被扣16分,房委會可根據《房屋條例》第19及19A條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住戶租約或暫准證。
這些反制措施,一般可理解為「福利制約」(welfare conditionality)的體現。福利制約是一種社會政策原則,旨在通過提供或限制社會福利,來引導個人或群體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福利的有效性、公平性,甚至社會整體發展。福利制約原則的實施方式,通常包括將福利權利與特定行為要求相綁定。例如一些政府要求領取福利金的人必須參加就業訓練、努力尋找工作,或維持一定的就業狀態,否則可能面臨減發或停發福利金。公屋租戶須規行矩步,以繼續享受房屋福利,道理如出一轍。透過扣分,公營房屋管理當局可以對不遵守規則的居民施加一定懲罰,例如影響其續租或得到改善單位的資格。這種懲罰機制促使居民自我約束,有利提升整體社區生活質素。
獎勵好行為 外國有先例
支持福利制約原則的人認為,那些不願意以負責任方式行事或繼續不負責任行為的人,其可享受的福利應被減少或取消。然而該原則也引發一些爭議和批評。首先,施行福利制約原則來規範領取福利者的行為,可能導致對領取福利者的污名化,加劇社會排斥。此外,面對多重困境(如同時有經濟困難及精神問題)的人,很容易被趕絕,他們因害怕失去福利而產生焦慮和抑鬱。更重要的是,福利制約措施可能侵蝕市民與政府之間的信任,滋生不滿情緒、減少社區凝聚力。總的來說,儘管福利制約的初衷是為了鼓勵負責任行為,但其實施往往會加劇弱勢群體面對的現有挑戰。
那麼陳家珮議員建議的「加分制」,能否改善公屋及中轉屋管理,減少住戶不當行為呢?事實上類似的獎勵做法,在外國有先例可見。例如2014年英國諾定咸市政府推出「負責任租戶獎勵」計劃 ,公屋租戶如在一年內表現出負責任的租賃行為(例如按時支付租金、妥善維護房屋及善待鄰居),可獲100英鎊獎勵(約1060港元);這筆款項會以貸記形式存入獲獎者租金帳戶(註2)。其他市政府(如Westmorland and Furness)及一些提供社會房屋的非政府機構(如北愛爾蘭住房協會Choice Housing),都有推行類近獎勵計劃。
住戶不當行為 公屋私樓皆見
究竟這些獎勵計劃在減少住戶不當行為方面成效如何,仍缺實證研究支持。不過,不論是試租期或扣分制等反制措施,抑或獎勵計劃,似乎都只適用於公屋或社會房屋,或針對其租戶而設。因此,一般人以為在出租公共屋邨的住戶較常做出不當行為。
事實上,住客不當行為在私人住宅也屢見不鮮,而肇事者也不一定是租客。在香港,我們經常聽到有關住客於住宅大廈或屋苑公共地方隨地棄置垃圾、製造噪音滋擾和放置滴水物件(如衣物或拖把)於窗外等投訴。在學術角度來看,上述的住客不當行為都屬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的一種。根據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的定義,與住宅相關的反社會行為,意指某些住客對其他住客做出令人感煩擾或受威嚇的滋擾行為。
強化社群感 有利房屋管理
研究顯示,與住宅相關的反社會行為的嚴重性,跟屋苑居民社區意識有顯著關係(註3)。一般而言在某一屋苑內,居民社群感愈強,他們於屋苑內感受到的反社會行為愈不嚴重。因為若鄰里間關係友好,他們的社群感會較強,居民更能互相妥協,減少產生反社會行為。有見及此,定期舉辦社區活動(如聯誼會、郊遊或義工活動),促進居民之間的互動,讓他們有更多機會彼此認識和了解,可以加強社群感。推動鄰里互助計劃,鼓勵居民互相幫助、提供支持,這有助建立友好鄰里關係。此外,筆者認為政府應增加地區資源,不論在公屋或私樓,確切做好「社區營造」(community building),豐富社區社會資本(community social capital),以提升居民幸福感,及強化社區應對危機和挑戰的能力。
當然,倘鄰里間真的發生糾紛,於缺乏有效的外在制度下,很難依賴居民主動彼此協調、化解衝突和解決糾紛。因此筆者十分贊同特首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及,推出「社區調解先導計劃」,推動調解文化。今年5月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該計劃由今年7月起為約90個屋苑的物管人員及聯廈聯管模式下的物管人員,提供調解技能培訓,提升他們在日常工作中的調解技巧,使他們能夠在社區爭議(如滲水問題)中早期介入,充分發揮作為居民面對糾紛時第一聯絡窗口的重要角色,並增強社區凝聚力。
註1:由觸犯不當行為當日起計,被扣分數有效兩年,其間即使租戶轉換戶主,或刪減家庭成員戶籍,又或因受清拆、重建影響而調遷單位,被扣分數依然記錄在單位戶籍。
註2:該計劃最初是為了減輕租金上漲的影響而推出,原計劃持續3年,但最終延長了10年。經有效性和性價比等評估後,該計劃已停止施行。
註3:可參考Yau, Y. (2014). Anti-social behaviour management: A communitarian approach. Habitat International, 42, pp.245-252.
作者是嶺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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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