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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民連解散 鄧炳強:不違法都有結社權利

【明報專訊】【明報專訊】社民連於七一前夕宣布因強大政治壓力及考慮到對會員影響而解散。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只要不違法,所有人都有結社權利。對於食環署向持牌場所新增國安要求,他稱餐廳聘請曾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絕對不會犯法」,否認措施針對「黃店」。
鄧炳強在now《大鳴大放》稱,只要不做違法事情,結社自由受《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保障,不認為「有了什麼法例」某些組織就不能生存,個別團體解散可能各有原因。至於社民連解散是否減低國安風險,他稱國安風險非指個別團體存在否,只要任何人或團體不從事危害國安行為,「他的存在對我們並非威脅」。
歡迎僱主聘國安罪更生者
食環署近日就新簽發和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國安條件。被問到會否擔心令持牌人不敢聘請曾犯國安罪行更生者,鄧炳強稱縱曾犯國安罪行也會獲協助就業,聘請這類更生者「絕對不會犯法,我們歡天喜地,這是個好僱主」。鄧說,食環署措施針對食肆在牆上張貼危害國安物品、訴求的行為,並舉例看過點餐紙含危害或不利國安語句。被問到是否針對「黃店」,他稱「不會按什麼顏色針對任何店舖」,只要店舖危害或不利國安均可考慮釘牌。
監獄可禁某律師探 葉太:可申訴符人權法
另外,保安局擬修訂《監獄規則》,懲教署可拒不符法定目的探訪,亦可按維護國安等5個主要目的限制或禁止探訪,專職教士、律師及醫生同受規管。行會召集人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向本報稱修例合理,符政策目標及法規。她相信過往有濫用探訪,探訪者如鼓動在囚者違紀有違政策目的。她補充,如限制個別律師探訪,懲教署須申手令,在囚者可選其他律師亦可申訴,符合人權法,相信限制只適用於狹窄情况,舉例黎智英前法律代表Tim Owen。
至於應否列明有可能不符探訪法定目的之例子,她認為難列明,「不能說你穿什麼色衫就不合格」,需懲教署個別評估,不能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