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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誠:「有毛有翼」的同性伴侶關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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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為因應香港終審法院於「岑子杰對律政司長」判決中,要求政府最遲於判決效力暫緩生效兩年內,即今年10月27日前,於現行婚姻制度外立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暫緩期截止前剩下不到4個月,於7月2日向立法會提交該局研議的「替代框架」。然而就該框架內容而言,不僅無法符合終院判決意旨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私生活之規定,更將引發無窮無盡法律爭訟。

最低度的法律保障制度

目前該局提交的替代框架,是一種最低度的同性伴侶關係法律保障制度。我曾整理世界各地對於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保障模式,從禁止處罰、完全不保障、戶籍登記證明制度、同居伴侶契約關係、法定同居伴侶關係、法定準婚姻關係、法律概念之婚姻,至完全保障之傳統概念之社會婚姻,其關鍵在於同性伴侶相較異性伴侶成立婚姻關係而言,兩者關係名稱與法律保障的實質權利義務內容相似程度到哪裏、是否確實達成兩者「平等」。

然而,該局關心的似乎不是同性伴侶究竟能否與異性伴侶享有「平等」的私生活保障,而是「須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以免造成社會分化,影響社會和諧」(註)。因此,提出的同性伴侶登記制,只是同性伴侶在海外成立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在香港加以「登記」,很像是台灣各地方政府之前與日本目前的「所內註記」,都屬一種「戶籍登記證明制度」;只不過在形式上的政治宣示意義之外,將台灣透過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程序,提供醫療、社福或警政機關透過註記資料查詢,使同性伴侶毋須向醫療機構說明雙方當事人身分關係,進一步將參與同性伴侶醫療及處理同性伴侶身後相關事宜,予以立法明文化,「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

目前替代框架內容 未來或致三方面爭議

從該研擬替代框架內容而言,未來或將出現以下爭議:

(1)香港同性伴侶無法直接透過這機制登記為「同性伴侶關係」,而必須先遠赴承認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的地方「註冊」,再回港「登記」。換言之,這項機制充其量只是香港政府最低限度的「被迫認可」已作出承諾及穩定的海外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之法律效力。香港政府不願意在特區內「自己立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即便本地同性伴侶也願意作出承諾並維持穩定伴侶關係。這不僅造成同性伴侶相較異性伴侶恍如「二等公民」,也形成同性伴侶之間的「階級歧視」,對於那些無力取得海外同性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猶如淪為「三等公民」。

(2)目前建議賦予同性伴侶所謂醫療及喪葬事宜的「參與權」,完全違反終院所稱「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如同異性伴侶成立婚姻關係所滿足的基本社會需求,絕不會只是配偶生病或死亡時才有的權利,而是從成立「法律關係」後,雙方所有日常生活,彼此都享有作為配偶的一切權利,小則稱謂、互負撫養照顧義務,大至稅務減免、繼承乃至訃聞上可被叫做「杖期夫」或「未亡人」。

且不論同性伴侶登記制度與異性伴侶婚姻制度兩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差異,未來可能繼續引發一連串司法爭訟,光是目前該局只願意處理醫療和喪葬參與權,都可能繼續引發是否滿足終院要求的「基本社會需求」之爭議,恐讓這個制度永無寧日。這從歐洲各國在國內法院層出不窮的訴訟案件,到歐洲人權法院面對會員國就同性伴侶法律關係保障制度採取不同於異性伴侶的婚姻制度,而不停宣告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私人生活之規定而言,未來在港也將成為法院與社會的日常。

(3)目前離終院的暫緩期截止日非常近,該局雖提出立法框架,但具體法案條文內容及立法會討論結果都在未定之天。然而終院判決效力及於行政、立法機關和市民,所謂政府對同性伴侶關係的積極保障義務,也不會僅止於行政機關提出草案、立法機關形式審議而已,而須確實完成立法以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許多地方的憲法法院(包括台灣大法官於「釋字第748號解釋」)都留有後手,以防所謂立法怠惰或不作為。萬一香港立法會審議不及,甚至否決該局提出的登記制,最終仍未有效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將嚴重減損終院判決公信力與政府形象,對香港法治造成不良影響。

從台灣經驗可見 沒有破壞婚姻制度

該局認為對同性伴侶法律關係之保障涉及的各項法律政策和不同司法管轄區做法,做了深入研究,然而目前研擬的制度內涵,卻是國際間承認同性伴侶法律關係類型中,毋寧是最少見的制度。即便是1989年丹麥採行的「登記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其實質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上權利,也遠比目前建議的登記制度僅賦予醫療、喪葬參與權多得多。

在不影響「特區政府堅決維護香港法例明確列明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下,目前這個登記制,或許可以朝向確實保障同性伴侶「基本社會需求」的方向大幅邁進,相信香港政府在過去一年半假如真的有深入研究,應該很容易可以找到非常多海外立法案例加以參考。假如真的擔心會破壞所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從台灣施行滿6周年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經驗可知,實際上並無因此破壞台灣婚姻制度,甚至無任何滑坡事件發生。因此,在兩地相似的社會文化背景下,這個做法(雖然還是有違反平等權之虞)應該可以讓「堅決維護」異性婚姻制度的香港政府及普遍香港市民放100個心。

期待有一天,香港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保障也能「有毛有翼」。

註:立法會CB(2)1350/2025(01)號文件

作者是台灣科技大學性別與法律課程兼任講師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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