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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修訂《監獄規則》 符香港法律及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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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特區政府近日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旨在加強對在囚人士的管理,包括規管探訪權、廢除候審在囚人士穿著「私服」及享用「私飯」的安排,並強化懲教人員執法權力。這些修訂,是基於國家安全及懲教院所管理的實際需要,並針對過去6年因「私飯」問題引發的300多宗違紀事件而提出,加強保安、秩序及紀律,符合國際標準,值得支持。

本文將從法律基礎、保安與紀律需求、合憲性及合理性等方面闡述修例的必要,並反駁部分反對意見。

一、修例的法律基礎與正當性

(1)懲教署的法定職責與權限:根據香港現行《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懲教署的法定職責包括維持監獄秩序、保障在囚人士安全及防止犯罪行為。修例賦予懲教署長更大的規管權力,符合現行法律授權框架,並無超越法定權限。署長可根據探訪目的實行規管,是基於實際管理需求,而非任意行使權力。

(2)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考量:《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懲教院所的管理必須更嚴格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例建議賦權懲教署長限制某些探訪,尤其是涉及法律代表、醫生或宗教人士時,可防止探訪被濫用於傳遞違禁資訊或煽動獄內不穩。此舉符合國安法第6條要求特區政府加強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

二、加強監獄保安與紀律的必要

(1)廢除「私服」及「私飯」的合理性:現行制度允許候審在囚人士穿著私人衣物及享用外送食物(「私飯」),但過去6年因此引發超過300宗違紀事件,包括藏匿違禁品、食物安全問題、不公平待遇等。統一囚服及膳食安排,有助減少管理漏洞,確保監獄環境公平與安全。

(2)強化懲教人員執法權力:修例建議對抗拒或阻礙懲教人員執法的行為,施加罰款及監禁,符合《監獄條例》第18條的立法精神。此舉可震懾在囚人士違規行為,保障懲教人員的執法尊嚴,並減少暴力事件發生。

三、反駁反對意見的謬誤

(1)回應蔡耀昌的質疑:蔡耀昌質疑修例違反「更生原則」,並憂慮署長可能「寧枉勿縱」。然而更生原則不等同放任管理;監獄首要任務是維持秩序與安全。修例並未剝奪在囚人士基本權利,而是確保探訪不被濫用。此外,候審人士雖被推定無罪,但監獄管理仍須防止任何潛在風險;國安案件的敏感性,更要求審慎處理探訪安排。

(2)回應楊艾文教授的質疑:楊艾文認為修例範圍過廣,可能影響在囚人士的律師選擇權。然而修例並未禁止在囚人士會見律師,僅賦權懲教署長在必要時規管探訪。若律師行為合規,不會受無理限制。國安法下的探訪限制已有明確法律框架,修例不會導致「變相剝奪律師選擇權」。

(3)回應資深刑事律師高恆的質疑:高恆質疑修例是否「大炮打蒼蠅」,建議當局提供律師違規數字。事實上,過去6年300多宗「私飯」違紀事件已顯示制度存在漏洞。修例旨在防患未然,而非僅針對個別違規行為。懲教署統計數據亦顯示,近年有律師或探訪者試圖傳遞違禁品,故加強規管具實際需要。

(4)回應梁國雄家屬的質疑:梁國雄家屬憂慮署長權力過大,可能影響親屬探訪權。然而修例並非「未審先判」,而是基於實際風險評估。若探訪者無違規行為,不會受無理限制。錄音等監控措施是為確保探訪過程合法,而非剝奪探訪權利。若家屬擔心濫權,可透過司法覆核尋求救濟。

四、修例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值得支持

綜上所述,修訂《監獄規則》是基於實際管理需求,符合香港法律和國安法要求、國際標準。修例並未剝奪在囚人士基本權利,而是平衡監獄保安、秩序、紀律與人權保障。社會各界應理性看待修例,支持政府依法加強監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編者按: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原題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修訂《監獄規則》 以加強監管在囚人士的合憲合法措施」)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傅健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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