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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暘:同性伴侶登記制 是合理替代框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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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早前政府提出將立法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以回應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的最終命令。該命令宣告,政府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積極義務,未建立一個替代法律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例如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並為此提供相應權利和義務。

政府方案存根本缺失 違終院判決精神

令人遺憾的是,根據目前政府文件建議,任何申請登記者必須符合「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的先決條件。如此設計存在根本缺失,使該機制形同虛設,難以實際發揮保障作用,不僅欠合理,更與終院判決精神背道而馳,亟需重新檢討與完善。

在「岑子杰對律政司長」案中,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的多數判決,詳細闡述了相關宣告的理由。3名法官強調,法律上正式承認忠誠且穩定的同性伴侶關係,旨在尊重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之人權,避免對同性伴侶私生活及尊嚴構成無理或非法侵擾。

判決解釋:同性伴侶在穩定關係中,與異性伴侶有相似的基本社會需求,承認其關係對於滿足此等需求至為重要;若未能對忠誠且穩定的同性伴侶關係予以法律承認,可能在多種情境下引發實際困難。舉例而言,若其中一方伴侶因病住院,另一方因缺乏法律認可身分,即便雙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仍可能被拒絕行使探視權、取得醫療資訊或參與治療決策的權利。又如在缺乏適當法律框架下,同性伴侶多年來混合共有的資產,在關係終止時可能面臨財產處置的不確定性。

由於法律未能承認其關係,同性伴侶缺乏其他實際可行方法以維繫其關係的常態運作,只得反覆訴諸司法途徑,請求法院逐案處理相關權益爭議。如此一來,他們將被迫承受訴訟帶來的壓力、不確定性及費用,必須公開私人生活細節,接受公眾審視,甚至遭受惡意譴責。換言之,法律未能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等同阻礙其作為相互依存的個人間的忠誠、愛情、穩定且長期之結合,或構成對該等個人私人生活正常運作的無理侵擾。

3名法官進一步強調,除了日常生活面臨實際困難,倘不提供類似異性婚姻的法律承認框架,等同從制度上貶低和羞辱同性伴侶,使其感到於社會上淪為「不值得承認的次等公民」,從而違反其人格尊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在立法會提出,政府方案要求同性伴侶必須事先於海外註冊關係,行政上較可行且能減少不便,強調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關係應為「既承諾並且穩定」的關係,政府有責任查核以確保此標準;惟要求登記的同性伴侶接受會談、提供生活照等以資證明,甚至查看出入境紀錄,可能對登記人構成滋擾,故此建議以海外註冊作為替代確認方式。

毋庸置疑,終院3名法官在其多數判決中多次重申,值得法律承認之關係應具備「忠誠且穩定」特徵,例如判辭第183段提及的可能參考標準,包括是否採行單配偶制或具備同居事實,皆旨在確保獲法律承認的關係符合忠誠與穩定的目標。然而,判辭第182段建議行政、立法當局參考的海外同性伴侶民事結合法定框架(如英國、新西蘭等),均未要求當地政府向申請人提出具侵入性或侵犯隱私的問題。顯然,「忠誠且穩定」關係可透過較少侵入性的方式(例如法定聲明或水電費帳單等)證明。局長的論述或有過度推論之虞。

雙重標準 不合邏輯

無論如何,不同國家/地區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登記要求差異甚大,有些地方可能僅需簡單線上申請或最基本文件,毋須任何深入的背景調查或關係穩定性的證明。與局長口中需查核的「承諾及穩定」標準相去甚遠。

若政府一方面認為可能需要藉會面、提供生活照等詳細核查程序,以證明同性伴侶關係的真實與穩定,為何另一方面又僅僅因個別同性伴侶已於海外註冊,便毋須施加同樣標準?此種雙重標準顯然不合邏輯。若海外註冊關係未經詳細核查程序,已經可單純承認其合法性作為「承諾及穩定」關係的證明,則本地希望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邏輯上亦無理由必須接受更嚴苛、更侵犯私隱的審查。

局長另外提到,承認海外註冊同性伴侶關係在行政上較可行、能減少不便。惟行政便利不應成為犧牲政策一致性與公平性的理由。正如李義法官在「孔允明訴社署署長」案中指出,單純以節省政府金錢為目的,並非構成歧視的合法依據。終院於「QT訴入境處長」案進一步闡明,行政酌情權不宜採取一刀切標準,例如要求申請人提供「親密關係真實性之合理證明」時,僅以申請人能否出示結婚證書作為劃分界線的便利理由,排除無法出示結婚證書的申請人,並無視其他相關事實,顯非合理之舉。

若政府將「承諾及穩定」視為認可同性伴侶關係的核心條件,則無論該關係是否已於海外註冊,均應適用一致審查標準。僅因海外註冊關係已獲其他司法管轄區認可,即推定其符合本港法律要求,此邏輯不僅缺合理依據,且可能導致政策執行不公。對同性伴侶而言,無論其關係是否於海外註冊,其日常生活面對的實際困難,以及人格尊嚴可能遭受損害,均無本質差異,任何基於此的區分皆無合理基礎。更甚者,相關要求或構成另一層次的歧視,因其使經濟能力有限的同性伴侶,僅因無法負擔於海外締結婚姻或建立民事結合的費用,而陷於不利地位,顯然難謂公平正當。

期盼政府善用最後契機

切實推動實現法律平等

政府提出之同性伴侶登記制,雖試圖回應終院判決的關切,卻仍堅持同性伴侶必須先於海外註冊的要求,此舉與判決意旨無涉甚至相悖,反而可能加劇對經濟條件有限者的不利影響,與終院追求的法律平等保護宗旨背道而馳。

終院在最終命令中已明確指示,若政府未能遵循該命令,相關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進一步適當處理。換言之,政府目前方案在法律上尚未完全定案,因而為政府提供了一個重新審視並調整機制的機會。筆者誠摯期盼當局能善用此最後契機,切實推動法律平等之實現,確保所有人民皆能享有應有之權利與尊嚴。

作者是獨立法律研究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黃啟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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