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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衛:務實看待同性伴侶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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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為回應終審法院對岑子杰案頒布的命令,政府早前建議訂立同性伴侶登記機制,內容涵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方法,及登記後同性伴侶所擁有的權利。惟建議公布後,多個主要政黨隨即表明反對,令條例草案能否獲立法會通過成疑。另一方面,爭取性小眾權益者擔心,同性伴侶須在香港以外地方登記,對經濟條件較差的人造成不公;認為只賦予同性伴侶處理醫療及身後事宜的權利是過於狹窄。然而筆者相信,社會應實事求是看待該建議,因政府已在其能力範圍內提出務實可行方案,以回應終院判決,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積極義務。

政府擬訂替代框架的前提

終院判決顯示,對於維護香港異性婚姻、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5名法官意見一致;相反,關於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終院只以3比2大多數裁決,反映法官之間仍有分歧。可見,維護異性婚姻是終院法官共識;對於維護同性伴侶私生活權利,法官未達一致意見。於判決書中,法官也表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婚姻關係。

政府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闡述,擬訂替代框架時,當局須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一方面須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另一方面亦須制定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故此,政府推出替代框架,前提是要考慮香港現行社會制度、家庭及傳統價值觀等實際情况。

政府提出登記機制的建議後,政黨普遍認為新制會動搖本港婚姻制度、衝擊傳統倫理、開啟爭取同性婚姻的大門,令社會「後患無窮」。爭取性小眾權益者則覺得,要求外地註冊,對無法負擔的人造成很大困難;處理醫療及身後事只是很卑微的權利,定義過於狹隘。

針對須於外地註冊的質疑,曾國衞局長回應指,要求外地註冊能夠省卻核查程序,減少對登記同性伴侶的不便;而全球現有逾30個國家和地區設相關安排,相信不會構成太大困難。事實上,若審視設有同性伴侶註冊制度的38個國家或地區的名單,會發現歐美國家佔約30個,亞洲國家則只有泰國,更是在今年初才生效;而亞洲地區亦只有台灣,中國內地並無相關制度。

由此可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並未獲亞洲國家廣泛支持;而唯一實行此制度的國家,更是以性別認同開放見稱的泰國。若要求香港允許本地登記,無疑對政府構成重大困難。此外,同性伴侶到泰國、台灣地區登記,相信不會花費太多時間和金錢。近日更有傳媒報道,有多於一個歐洲國家駐港領事館向特區政府建議,在領事館範圍內引入為該國國民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安排。

若權利定義過闊 會偏離終院判決原意

至於登記後只享有處理醫療及身後事宜兩項權利是否過於狹窄,由於涉及同性伴侶的權利眾多,例如申請公共房屋、遺產繼承權、兒童領養權等,而終院判決只要求「滿足同性伴侶基本社會需求」,若把權利定義定得過闊,除了會對現行社會制度及家庭價值觀造成衝擊,更會偏離終院表明「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婚姻關係」的原意。誠如有法律學者所言,政府方案是折衷版本,也是「最低消費」,社會在考慮到現方案中的兩項權利是人道需要後,方案仍有機會獲立法會支持。

務實地看,現建議公布後,隨即引來多個立法會主要政黨強烈反對;政府要爭取現方案獲通過,已要花很大氣力。倘期望加入在港登記的制度或其他更具爭議的權利,恐怕會加大通過議案的難度。有評論指方案「生不逢時」,因今年正值立法會選舉年,政黨和議員會加大反對力度、爭取民意。惟筆者卻認為,選舉年因素或許有影響,但關鍵原因仍是香港社會主流傳統價值觀認同男女一夫一妻制。立法會議員是民意代表,即使在非選舉年,也難以支持向同性婚姻邁進的方案。

作者是公共政策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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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