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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結案陳辭 控方指第八被告家中搜出爆炸品原料 TG參與製炸彈討論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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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於2020年策劃3次爆炸。案件今日(21日)在高院繼續結案陳辭。控方指第八被告周皓文在案中角色主動,控方依賴警方在周家中搜出可製作「氯氣彈」的原材料、周在Telegram(Tg)群組內信息及相關招認等,證明周有意圖製造爆炸品。控方針對首被告何卓為,指何聲稱因為遭到警察「打、嚇、氹」而在不情願下參與錄影會面,惟控方直指何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本案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及3月8日將軍澳祭壇3次事件。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陳辭指,針對第八被告周皓文的證據相對簡單,控方依賴周家中被搜出可製作「氯氣彈」的原材料、周招認有觀看製作炸彈的資料、其手機內Tg信息,及周曾到過用於存放物資的宏創方1008室。

控方續指,周為Tg帳戶「Bla kdat」、「禾李飛」的使用者,並向陪審團重溫周的Tg信息。周傳送「我想試大量,驚人以為山火」、「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我」、「有冇帶豬嘴」等信息。控方稱,唯一合理推論是周知道群組正討論試爆炸彈,需要保護裝備,周亦曾到該1008室領取物資,「全部嘢掕埋一齊,係脗合嘅」。

控方就首被告何卓為則指,何聲稱他受到警察「打、嚇、氹」,但這並非事實。何於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內被捕,同日被帶返青衣警署受查及進行錄影會面。何在審訊中聲稱他在警署內被警員毆打,弄傷眼睛,惟事後醫療報告顯示,何的視力沒有受損,可見何的說法與其醫療報告結果不符。

控方又指,何於錄影會面之前,曾獲准與律師會面,其間何沒有作出任何投訴,亦沒有要求到醫院就醫。控方表示,何是自願進行錄影會面,他沒有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說法,何先後稱是「『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做哨」,他沒有牽涉案中,又稱當眾人處理電路板時,他埋頭入睡。控方直指「如果有打、嚇、氹,會唔會畀你咩都講唔知?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