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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樁資助可申 兩電「供應地圖」列可裝地點

【明報專訊】環境及生態局昨公布高速充電樁鼓勵計劃資助私營機構安裝,申請期昨午起至2027年7月24日,為期兩年或3億元津貼耗盡,每支合資格高速充電樁可獲10萬元津貼,每間合資格申請機構累計申請上限為2000萬元。計劃網頁亦附載兩間電力公司公布全港各區的「電力供應可用性地圖」,初步涵蓋逾1.2萬支新高速充電樁的可能安裝地點,讓營運商可參考,並物色條件合適地點安裝高速充電樁。
政府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投入3億元推出鼓勵計劃,目標是提供3000支高速充電樁,以支援約16萬輛電動車,並料所有高速充電樁將陸續在明年起至2028年底投入服務。
計劃以先到先得形式接受申請,合資格申請機構及停車位須為按《商業登記條例》下登記的商業機構、《社團條例》註冊的機構、法定組織,或除電力公司外按《公司條例》成立的機構,並在最近兩年在本港設置最少5支高速充電樁或快速充電樁,而在本港以外安裝則要求有營運最少20高速充電樁的經驗。合資格停車位則從未安裝任何充電樁,以及在符合法例及地契訂明土地用途下安裝及營運即可。
日最少供電14小時 霸位要罰
計劃亦訂明,申請機構需符合營運要求才獲得津貼,營運期間需每日無間斷地向公眾提供最少14小時、持續30個月的充電服務、提供最少一個電子支付選項、在充電樁附近明顯位置張貼清晰的收費資訊及按實際充電量收費、確保充電服務及收費不會因汽車品牌型號或充電制式有異;向完成充電但仍霸佔車位的人處以罰則,並在政府指明的流動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等提供充電樁服務費用及可用情况的資訊。
初審後批首期 營15月批次期
機構提交申請後,政府經審視若發認可通知書,即原則上批出津貼,當局收到合規報告並完成審批後6至8周內將發第一期津貼;待機構在營運充電樁15個月後向當局提交營運資料,並獲核實後6至8周內發第二期津貼;機構在營運充電樁30個月後,需再向當局提交營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