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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監局緊急事故操守指引 涵要求設客戶溝通渠道

【明報專訊】土瓜灣益豐大廈上周六因私人鹹水管漏水,引致4幢大樓停水電,經搶修至周日凌晨起逐步恢復電力,民青局長麥美娟昨表示會研究物管公司在事故當日有否提供適切協助,物監局會跟進持牌者有否遵守相關守則。翻查物監局「處理緊急事故」的操守指引,訂明持牌物管公司要為可能遇上的緊急或突發事情,包括「電力供應暫停」即時作出適當處理。
自2023年8月3年過渡期結束後,所有向香港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類物管服務的公司,以及在持牌物管公司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要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持牌。
持牌人要遵守多項操守指引,其中「處理緊急事故」指引提到要設立「機制」處理颱風、惡劣天氣、水浸、爆水管、電力供應暫停、火警、氣體泄漏等多類事故。相關機制須涵蓋委任負責人處理緊急事故、安排演習、設立與有關支援部門的聯絡溝通渠道、設立與客戶的聯絡溝通渠道、備存紀錄等。
據物監局資料,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但物監局、紀律委員會或法庭若信納條文攸關「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守則可獲接納作證據。
根據法例規定,持牌人違紀行為可包括專業失當或疏忽、違反物監局施加於牌照的條件、被裁定干犯可處監禁及可能損害物管聲譽的刑事罪行等。經物監局聆訊可處以6類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或書面譴責、罰款、對牌照施加條件等,最嚴重可撤銷牌照,並設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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