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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次被告被指行動前「踩線」 辯方駁稱監視警員或認錯人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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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今(29日)在高院繼續結案陳辭。次被告李嘉濱被指行動前一晚乘車到將軍澳「踩線」,辯方在結案陳辭反駁,李嘉濱當時不在車上,是監視警員「走漏眼」或認錯人。辯方一度談及警方辨認身分的行動戰術,其後撤回陳辭;法官陳仲衡斥「你明知唔提得,又收返,依啲先係戰術」。

本案牽涉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祭壇3次炸彈行動。辯方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結案陳辭指,各人被控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干犯串謀爆炸罪,惟協商不代表串謀已完成,只可以用作證明串謀存在。辯方認為,控方須證明3枚裝置具爆炸性及燃燒性,並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惟控方指控李嘉濱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

辯方表示,控方依賴李嘉濱的招認證供,惟所有招認都在李不自願下作出,陪審團不應考慮。針對李被捕後帶返警署,辯方引述書面紀錄指出,警方向羈留人士派飯盒的時間,和李被警員帶走錄口供的時間錯開。辯方質疑李未獲安排膳食之下通宵受查,有損公平。

就各人被指在嘉頓山開會討論炸彈行動,辯方不爭議李嘉濱有份上山,但強調控方無證據證明討論內容,監視警員只目睹李出現,「根本無任何證據證明到嘉頓山會面,用嚟傾爆炸品串謀」。辯方稱,控方舉證準則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辯方提及,呈堂「車cam」片段拍到兩男駕車前往將軍澳,談及加螺絲、中子彈字眼,後來李嘉濱和司機鄒家揚雙雙被捕。辯方指片中男聲不是李,監視警員從未親眼確認李的身分,只憑同僚在通訊機匯報,推斷車上乘客是李;辯方案情是李當時不在車上,正由西環前往九龍。辯方提出,車上乘客男子戴口罩和黑框眼鏡,監視警員容易誤認為李。

此外,本案今早約9時10分開庭,未受司法機構因應黒雨於9時29分發出的延期公告影響。法官陳仲衡笑言「我哋啱啱過咗條紅線」,下令繼續聆訊。散庭前,陳官感謝陪審團在惡劣天氣下到庭審案。聆訊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