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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度於商廈男廁寫煽動字句 18歲男生獲准保釋 (11:22)

18歲男生被指三度在商廈男廁寫上煽動字句,早前被起訴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3項「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總裁判官蘇惠德下令男生還押候訊。男生今(3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高院法官李素蘭批准保釋,條件包括由父親或母親陪同上下課,以及不得在牆身及社交媒體發表煽動性陳述。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國安法指定法官李素蘭聽畢控辯雙方陳辭後,批准他保釋外出,條件包括10萬元現金保釋、父親作10萬元人事擔保、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晚10時至翌晨7時宵禁、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踏足涉案中港城、按精神科醫生建議繼續接受治療、不得作出任何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並由父親或母親陪同外出。
被告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早前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8月19日再訊,以待控方檢驗被告的手機和手提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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