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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香港大廈管理:釐清責任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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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期益豐大廈因私自接駁的鹹水管爆裂引發事故,再次將香港舊樓管理問題推向輿論焦點。事件中,管理公司被輿論聚焦問責,但更深層的制度矛盾亟待破解。香港現有約4萬幢私人多層大廈,其中約半數樓齡超過30年,而全港僅1.4萬幢大廈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老舊樓宇管理缺失問題,已成為城市治理的「心腹之患」。

業主法團須承擔首要管理責任

法律框架下,法團作為大廈管理的法定主體,須承擔首要責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管理公司僅為法團代理人;雙方的責任劃分,取決於服務協議及日常協作模式。以益豐大廈事件為例,私自接駁水管的安裝審批、多年監管疏漏等問題,均須追溯法團是否履行了巡查義務。

然而現實中,大量舊樓因業主參與度低、法團運作不規範,導致管理責任懸空。去年消防處巡查約1000幢高風險舊樓,發現不少樓宇存在防煙門損壞、逃生通道阻塞等問題,其中大部分整改工作都依賴政府強制推動,突顯法團自治能力的普遍不足。

今年7月13日生效的《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其核心創新在於引入「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機制——針對單戶平均分攤逾3萬元的工程,強制要求至少5%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身投票通過決議,並規定招標文件公示、利益申報、最低投標數等程序。同時,該條例將財務審計門檻調整為大廈/物業每年總收入/開支超過50萬元,不論戶數多少,均須核數。這些修訂雖然提升了透明度,但未能夠根本解決業主集體行動能力薄弱的問題,例如法人團體業主需授權自然人投票的新機制,仍依賴業主主動參與。

物管公司的權責錯配

管理公司的責任邊界,同樣模糊。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持牌物管公司須協助法團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包括保存財務帳目、採購合規及提示法團法律義務,惟涉及工程審批、日常維護等責任,仍須法庭結合具體證據判定。

今年1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修訂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進一步明確:物管公司須承擔「提醒責任」,卻無直接執法權。這種權責錯配,導致舊樓事故中物管公司常被輿論視為第一責任人,實則其法律身分僅為代理人。若強制擴大責任範圍,反而會加劇物管公司迴避舊樓項目的傾向,導致舊樓管理市場萎縮。過度追責,將進一步推高物管服務成本,最終轉嫁業主。

新加坡的分層地契制度常常被提及,我們可以放在一起討論。星洲《建屋發展局法》強制要求設立管理基金和維修基金,前者用於日常維護,後者專門應對大型工程,確保樓宇保養資金鏈不斷裂。同時,管理公司須定期提交維護報告,並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

未來,香港政府應繼續推動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在法團設立維修儲備基金方面,資金來源可參考新加坡模式,逐步形成可持續發展模式,譬如從管理費中按比例提取並設立投資收益機制;同時,結合實際情况,對未設立基金的法團實施一定的行政處罰。

今年律政司推出的物管調解服務,通過向物管人員提供專業培訓,提升其處理滲水、噪音等常見糾紛的能力。政府針對這一頑固難題的意識,值得肯定,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持份者對於此類調解的認可度、對於各自利益的看法如何,將會直接影響調解效用。未來,政府應同步建立調解結果司法確認機制,增強協議執行力。

事後追責 無法根治管理頑疾

大廈管理的本質,是公共事務治理問題,並非單一某一方的失責。這牽扯到香港整個城市的民生福祉、城市更新、城市形象等問題,並非僅僅停電停水、爆水喉這樣的「小事」。政府需要有大刀闊斧治理的決心,而不是在問題發生之後再補救。統籌不同部門的行政資源,包括屋宇署、消防處、食環署等部門,構建「政府引導、業主自治、專業服務」 的大廈管理協同體系,是我一直以來主張的治理方向。

益豐大廈事件警示我們:單純歸咎管理公司或依賴事後追責,無法根治舊樓管理頑疾。唯有通過制度創新,才能夠實現從「頭痛醫頭」 到「系統治理」的轉變。當各方以專業精神和契約意識共擔責任,本港老舊樓宇才能夠真正從「風險點」 轉化為「宜居社區」。這既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也是城市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江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