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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杭州提控 3私生子女要求確立信託權益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判辭另外披露雙方在杭州市訴訟的詳情,3名原告曾於去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要求法院立案,並確認涉案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名下在匯豐銀行的帳戶資產是3人享有受益權的信託財產、被告須就財產去向解釋、被告須賠償擅自轉移資產的約108萬美元信託損失,以及支付原告利息收益等。
該起訴狀亦請求在內地法院作出判令的28天,或法院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期限內,根據宗慶後生前所撰的「手寫指示」、「委託書」,以及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協議」,須履行「協議」當中的條款,包括設立3個信託,每個信託為7億美元,信託最終會由私人信託公司模式運作,並由原告管理,惟過渡期間暫由被告擔任股東,由郭虹及陳漢擔任信託諮詢角色,其間被告不得阻礙信託設立的工作或資產交付。
據協議設3信託 每個7億美元
判辭續提到,在杭州市法院要求下,原告於今年2月28日提交經修訂申訴書,上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內容確認杭州市訴訟已立案。原告方和被告方爭議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下稱《條例》)杭州訴訟是否應被視為存在,該《條例》涉及在沒有實質法律程序進行的情況下的臨時濟助。
判辭引述相關法律原則指出,法庭會考慮已在或將在香港以外地方展開的法律程序中衍生的判決,是否可由香港法院強制執行;若可以,法院會從非本地法院的角度審視有關申請,而不是根據香港的法律。
其次,原訟庭須考慮本港法院是否在《條例》訂明的情况外,就有關申請沒有司法管轄權,令批出的申請造成不公或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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