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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話你知:5月修例 增政府填海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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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保護海港條例》原本就維港填海設限,今年5月修例後放寬填海工程審批機制,臨時填海工程將交財政司長決定是否不受「不准填海推定」規限,司長可就改善維港設施的14類填海工程批出豁免,例如興建觀景台、單車徑,每次面積不可超過0.8公頃(約一個草地足球場面積)。其餘工程則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裁斷。保護海港協會多次表明反對,斥修例後政府可「自裁自決」;多個政黨則支持法案,並在審議過程「落單」。

民建聯提出多個打通海濱的填海方案,包括在翔龍灣對開、鄰近臨海煤氣設施的海濱增設行人路,以及建議在英泥碼頭增設行人道通道、海濱棧道、開合橋等。

工聯會亦提出在觀塘海濱發展親水設施及水上運動,長遠興建連接啟德的開合橋,以促進九龍東「CBD2」發展。

條例原本訂定「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除非工程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該例由時任立法局議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陸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於1997年6月回歸前獲立法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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