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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辯方稱張家俊被迫供 楊怡斯方質疑控方舉證空洞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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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今(8日)在高院繼續結案陳辭。辯方大律師表示,警員襲擊被告張家俊的胸口,迫張家俊招認和交出手機密碼,陪審團不應考慮任何招認證供。另一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表示,控方針對楊怡斯的指控「空洞而無物」,若陪審團不肯定嫌疑對象和楊是同一人,應裁定楊無罪。

綜合證供,第四被告張家俊警誡下稱「我無份整炸彈」,警方在張的公司和私家車搜出電路板和化學品。張自辯稱被捕時遭警員拳打,涉案電子裝置由同事「大隻仔」使用。至於第五被告楊怡斯被指負責擺放港鐵羅湖站爆炸品,楊無自辯。

辯方大律師張志輝結案陳辭表示,張家俊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致胸口受傷及左膝碎裂。辯方不認同控方所稱,張家俊在警方破門入屋時「頂門」受傷,因「頂門」應弄傷手部和肩部,而非胸口及膝蓋。辯方稱,警員當時戴戰術手套毆打張,張送院時無向醫生談及此事,僅指出受傷部位,符合一般傷者的反應。

辯方希望陪審團考慮,張家俊公司被搜出物品未必與炸彈有關,例如電路板可以製作汽水機屏幕,具正當用途。辯方表示,張自辯稱部分物品屬於「大隻仔」,亦供出「大隻仔」全名為陳湛男,此人不是子虛烏有。至於張手機搜出墓碑型炸彈設計圖,辯方指該炸彈只能存放9公斤炸藥,和涉案Telegram(Tg)群組討論引爆20公斤炸彈不脗合,反映張無參與串謀。

另一辯方大律師陳偉彥結案陳辭指,本案在楊怡斯被捕後超過4年開審,因控罪嚴重,辯方預期控方會列出實質證據,不過控方「舉證失敗」。辯方稱,若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即肯定警方調查的Tg用戶「叉雞飯呀陳」是楊,只要陪審團心存一絲疑問,就要裁定楊無罪。辯方冀陪審團考慮,警方跟蹤調查的女子只是和楊相似,「真心肯定到係同一個人咩?」

控方早前傳召多名警員,供述從閉路電視認出楊怡斯現身羅湖,並監視楊的行蹤。辯方批評監視警員證供一式一樣,「好似餅印咁倒模出嚟」。辯方提及,控方審訊途中呈上一張黑白照,稱監視警員透過照片辨認楊,但無交代照片來源,「憑咩話係第五被告?」聆訊下周一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