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官讚品格 陸振中危駕襲擊下屬判社服

【明報專訊】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2022年酒後不顧下屬阻撓駕駛,打傷其中一名男下屬並咬傷其中指,早前審訊裁定他危駕及襲擊兩罪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另須停牌6個月和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暫委法官勞潔儀稱本案不涉濫用職權,被告很大可能因定罪失去工作,過往努力付諸流水,構成減刑因素,並接納辯方呈上的33封求情信,被告過往確為模範,在社會擔當不同角色,品格良好,犯案是有違作風(見另稿),其情况「完全符合」判處社服令,判刑公平和合乎比例。
警:陸已停職 按既定程序跟進
陸振中聽取判刑期間一直低頭閉目,判刑後起立表示「清楚,法官閣下」。
被告陸振中(現年45歲)原涉7罪,指他於2022年6月22至23日三度非禮女子X;以及同年7月15日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涉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審訊裁定陸危駕和涉及蔡文浩的襲擊罪成。警方昨日回覆稱陸已被停職,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結後按既定程序跟進。
官:耕耘付諸流水 構減刑因素
法官判刑時引用並接納大部分辯方求情,稱被告案發時是休班警務人員,不涉濫用職權,其行為有違過往勤奮、無私、樂於助人的表現。法官不認為控方所提警務人員犯案應加刑的案例適用,稱被告屬初犯、有良好品格,定罪令他多年耕耘成果或付諸流水,可構成減刑因素。另外,被告案發後積極面對,亦投入公益服務,為重新工作學習其他技能,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因素。
法官引述蔡文浩的創傷報告稱,蔡事後縫了3針,現已可正常生活,不再患創傷後壓力症,但他聽聞很多有關本案的謠言,擔心遭被告報復,導致體重下降,報告認為蔡繼續接受心理輔導對他有益。至於危駕罪,法官指被告當日喝了相當分量的啤酒,身體和表現明顯受酒精影響,無論如何3名下屬阻撓他駕駛也是正確。
稱酒精影響表現 或不經意動武
法官續指,被告案發時有24年駕駛經驗,僅2019年有一次定額罰款紀錄,本案涉及短途近距離逆線行車,大部分時間被告均有亮起危險警告燈,顯示他無意影響他人,且事發地點人車不多,案情並非惡劣。
法官就襲擊罪表示,3名下屬和被告互有拉扯,混亂間他或不經意使用武力,蔡的傷勢也非最嚴重。法官基於兩罪源自同一事件、報告建議,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服令。
【案件編號:DCCC 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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