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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設同志框架 政府:行政措施不足獲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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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邀請各界提交意見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去信立法會回應,提及逾萬份意見書中,約八成屬反對,當中有意見認為政府可透過行政措施或授權機制代替立法,向同性伴侶提供所需權利。政府在回應引述終院裁決,提到政府須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而「法律承認」,指的是同性伴侶關係獲正式法律承認和保障,僅靠行政措施或授權機制,「並不足以設立法律上獲認可及具約束力的機制」,無法符合《人權法案》第14條的積極義務。

10,775份公眾意見 逾八成反對立法

當局接獲共10,775份公眾意見書,當中支持佔19.3%,反對佔80.7%。大部分反對者憂慮機制落實變相承認同性婚姻,衝擊傳統婚姻制度及社會價值觀。局方重申,機制僅依據合資格申請人雙方已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及符合其他條件情况下,讓該同性伴侶關係在港獲法律承認,「絕不等同」有關同性伴侶關係在港擁有與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而經登記的同性伴侶所享有的權利,亦與根據本港法例在本地締結婚姻者不同,「這些都是十分清楚明確的」。

至於支持者認為政府應尊重法院判決及法治精神,但建議政府應允許同性伴侶毋須先在港外註冊關係,才可在港登記;另建議《草案》賦予已登記同性伴侶的權利,應涵蓋政府過去在同性伴侶司法覆核案件中涉及權利,及探視在囚者及其他權利。

局方回應,政府須確認登記的同性關係為已作出承諾及穩定的關係,而要求同性伴侶在港外註冊,能為提供較清晰客觀及可供驗證的準則,故認為要求合適。而不論《監獄規則》修訂前後,探訪者都可探訪在囚的同性伴侶,故毋須在是次《草案》加以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