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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反恐二案 官引導陪審團:勿受社會立場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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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法官昨在高院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陪審團勿受情感影響判決,亦不能就首被告參與2019年社會事件等行為,便推論他有罪。法官指案中其中一個爭議是各被告的身分辨認,陪審團可對比各被告的外貌與聲線,判斷他們是否閉路電視片段及涉案Tg群組內人士。

官籲依證據辨被告身分

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本案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以及3月8日將軍澳設祭壇,共3次爆炸事件。

法官陳仲衡引導9人陪審團作出裁決,指陪審團須依從法官的法律指引,就事實作出裁斷;控方須要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陪審團方能裁定被告罪成。辯方早前向陪審團提及「寧縱毋枉」,惟陳官澄清觀念,指「令無辜者有罪」及「讓有罪者無罪」同樣使人憎惡,只是前者更需警惕而已。

陳官着陪審團勿受情感影響判決,即使他們在2019至2020年間社會事件中有個人立場,可能出現情緒反應,或對於爆炸事件感到憤慨,亦不能任由情感作出判決。陳官提及,首被告何卓為在2019年間曾爬渠入理大、參與「家長車」接送暴動人士及分發物資,及在租用單位內無牌管有化學品及爆竹。惟以上屬於不被起訴行為,陪審團不能憑此推論何卓為必然有罪。

稱參與2019社運非入罪基礎

陳官續指出,雖然有警員就辨認被告方面給予證供,但仍有可能出錯,陪審員可將被告被捕後照片,比對涉案閉路電視片段;陪審員亦可對比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的聲線,判斷他們是否控方所指控在Tg群組內發言的人。

陳官提及,首被告何卓為與第四被告張家俊均有作供,惟涉及針對其他被告的證供只有受到盤問,陪審員才能納入考慮。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