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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請求制裁便犯法 無關對象接收否 指《國安法》生效後 黎智英串謀協議持續可入罪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結案陳辭時舉例,若有人向美國總統特朗普尋求制裁,不代表要傳召對方作供證明此事,否則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尋求制裁的對象收到制裁請求。就辯方援引合約法原則稱,《港區國安法》前訂立的協議,會因法例生效變成違法,繼而自動解除,控方認為協議並非合約,質疑辯方錯引原則。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透露,早前向法庭呈交長達逾860頁的書面結案陳辭,他會先講述控方就5項法律議題,包括串謀罪議題、尋求制裁的涵義、煽動罪所需意圖、公司刑責及人權事宜的觀點(見表),之後會針對案情(見另稿)和黎庭上供辭的「謬誤」陳辭,估計今日會完成陳辭。周昨已就法律爭議和部分案情陳辭,料今天會觸及黎供辭的「謬誤」。
針對串謀罪相關議題,周天行表示,黎智英面臨兩項勾結罪的協議,皆在《國安法》實施前訂立,而被告在《國安法》後繼續按協議行事,構成犯罪。周認為,控方毋須證明《國安法》後被告更新協議,只要顯示《國安法》前出現的行為持續便足夠。此外,周提及,控方毋須指出協議具體於何時何地訂立,又說參與串謀的方式可是被動或主動,法庭亦可透過推論判斷某人同意參與協議。
協議縱不能執行 有意圖亦違法
對於辯方在書面陳辭援引合約法概念「Frustration(受挫失效)」,認為《港區國安法》前訂立的協議,會因《國安法》生效變成違法而自動解除。周天行反駁,辯方亦同意《國安法》前訂立的涉案協議,並非以合約形式制定,反問為何「受挫失效」會突然適用,並強調此概念不適用於刑事串謀。法官李運騰舉例,若他和周今日訂立協議,謀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但彭昨已離世,此協議是否違法;周認為,即使協議不可能執行,只要參與協議的人有相關意圖,亦算是違法。
至於勾結罪中尋求制裁的涵義,周天行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罪」即「請求外國」實施制裁,而非「請求某外國」實施制裁,認為提出有關請求時毋須指明對象,控方亦毋須證明該對象收到制裁請求。
指制裁目標不限政權
可包括官員
周舉例解釋,若向美國總統特朗普尋求制裁,不代表要傳召對方作供證明此事,否則有違立法原意。周另說,制裁的目標不限於政權(state)本身,必然包括官員等個體,因為官員是管理政府的人。
稱發布煽動刊物
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除面臨兩項勾結罪,黎智英亦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周天行陳辭稱,控方只要證明刊物具煽動意圖、被告知悉有關刊物具煽動意圖,毋須證明被告有相關意圖。
另一方面,周天行昨就不同議題陳辭期間,曾援引聯合國大會的說法,指沒有國家有權直接或間接干預他國事務,又引用涉案時段尚未實施的《維護國家條例》,詮釋「國家安全」等的涵義。此外,控方透露,辯方在書面陳辭引述時任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的說法,稱「勾結」屬貶義詞,從字面來說是指兩方或多於兩方協議做壞事。李官關注,法庭能否或可在多大程度上參考上述三者,周天行稱法庭可借助聯合國大會的說法和《國安條例》,又指曾見證《國安法》立法過程的張曉明說法「不是錯」。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51/22】
明報記者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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