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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反恐二案續引導 官:倘信被告受迫可無視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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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稱首4名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作出招認及開脫的說法,辯方爭議4人在非自願下接受錄影會面,若陪審團接納他們曾受威迫利誘,便不用理會相關證供。陳官分析控罪元素,稱本案涉及3次串謀行為,當中明愛醫院及羅湖站車廂的炸彈已被引爆,餘下尚德停車場當時處於計劃階段,等待將炸彈送遞、放置及引爆。

陳官總結首4名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說法。首被告何卓為稱曾看見「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及「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在單位內混合粉末,何認為兩人曾製造及測試爆炸品,而自己則與爆炸案無關;李嘉濱稱曾在明愛醫院男廁馬桶後面放置炸彈,由「五飛」(即何卓為)負責引爆;吳子樂承認搬運炸彈原材料及半製作品,但他受「五飛」威迫;第四被告張家俊雖自稱與案無關,但李及吳均指「西瓜」(即張家俊)負責製造引爆裝置。

辯方爭議錄影會面在非自願下進行,稱4人受到警方威迫利誘,例如有警員威脅吳會傷害他女友、將吳的頭按進馬桶並冲廁、利誘他做污點證人及教導他如何錄口供。陳官說,若陪審團肯定4人曾受威迫利誘,便不用理會相關證供,應當4人從沒回應警方提問與要求。

官:協議存在即構成串謀

陳官又分析控罪元素,稱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當中「訂明標的」,是指基建設施、公用場所及公共運輸系統,分別應對本案涉及的3次爆炸事件,即明愛醫院、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及羅湖站車廂;「協議」是指為達成某種犯罪行為,只要協議存在,便構成各被告的串謀。如果控方要成功舉證,需證明各被告與他人加入控罪的協議,有意圖達成協議且付諸實行。陳官今日將進一步向陪審團解釋「同謀者原則」及其他罪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