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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續引導陪審 官總結警員證供稱沒威迫利誘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法官陳仲衡昨在高院第四天引導陪審團,總結多名監視警員及拘捕警員的證供,他們在調查期間沒有對首被告何卓為及次被告李嘉濱作威迫利誘,亦沒有干擾證物。何卓為在警署內自願交出手機的密碼,並先後5次錄影會面;李嘉濱被押返住所時,他自行輸入門鎖密碼,警員得以入屋並搜出思疑爆炸品。
首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指出,根據多名監視警員及拘捕警員的證供,首被告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晚上,在青衣港鐵站內遭監視警員截停。拘捕警員將何卓為帶返青衣警署,何沒有向值日官作投訴。雖然何卓為報稱胸口不適,但當救護車到場後,何選擇不接受治療。警方先後為何卓為進行5次錄影會面,過程中沒有威迫利誘,何卓為亦自願向警方交出手機密碼。
次被告警誡下稱受指使放彈
就次被告李嘉濱,他於3月7日在旺角被監視警員截停及拘捕,李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李嘉濱被帶返旺角警署,警員有注意到李的左頸有傷痕,但李沒有向值日官作投訴。李嘉濱起初報稱他居於西營盤梅芳街1A室,到場警員向其他住戶取得業主聯絡方式後入屋搜查,後來李嘉濱改口稱其實他居於梅芳街2C室。
陳官續稱,警方以誤導警務人員罪為由拘捕李嘉濱,其後警方將李押往梅芳街2C室搜屋。
李嘉濱先輸入他在錄影會面中報稱的門鎖密碼,惟顯示密碼錯誤,李輸入另一組密碼後,警方才能進入單位,並搜出懷疑爆炸品,包括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樽及水喉管炸彈,過程中沒有干擾證物。李嘉濱在警署內共進行10次錄影會面,過程中警員沒有威迫利誘,李自願向警員提供手機密碼。
【案件編號:HCCC 18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