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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冒牌水」事件:行政制度中「合規」與「實效」之困

【明報文章】今年8月初香港發生「冒牌水」事件,相信不少市民仍有印象:一家疑似空殼公司憑着一套表面齊備的文件,竟中標金額達5000餘萬元、為期3年的政府辦公室飲用水合約,最終因涉嫌偽造品牌授權被警方調查。儘管事件由審計署跟進後輿論逐漸降溫,但這宗事件暴露的制度問題,絕非「偶發執行失誤」那麼簡單;尤其值得深入探討香港行政體系中,「按流程推進」與「把事情辦好」之間的矛盾。
本港公共採購制度,自殖民地時期起便以程序嚴謹著稱,設計初衷本是防範利益輸送與資源錯配。但這套制度運行近30年,外部商業環境、科技手段與風險形態已大幅轉變,原有流程卻未同步調整,漸漸陷入對紙本文件的過度依賴。就以今次飲用水採購為例,招標文件雖要求供應商提交製造商授權書,卻未明確「如何核實該授權書真偽」。物流署方面,則按慣例收取授權書影印本存檔,便視作已完成審查義務。這種「文件齊備即合規」的邏輯,令採購流程從「風險管理工具」淪為公務員的「免責憑據」,即表面上每一步都毫無紕漏,實則偽造文件仍能順利混入評審環節。
事實上,此類情况並非僅限於採購領域。香港推動大型基建、開發土地或做環保審批時,往往因跨部門資訊壁壘而拉長周期。若上游環節出現瑕疵,下游部門大多會選擇「按章通過」,避免被指「越權」。制度設計本意是「多一層把關,多一份保障」,最終卻變成「多一道關卡,多推一次責任」,到頭來沒有人對最終結果負責。
公僕主動判斷空間極小 形成「寧慢勿錯」
這裏需要客觀看待——公務員並非不願把關,而是現時法規與審計要求過於細化,留給他們主動判斷的空間極小,長此以往便形成「寧慢勿錯」的集體預期。此種流程僵化,並非防個人失職,而是整個系統「激勵與約束失衡」的必然結果。
是次事件的核心矛盾,歸根結柢是「程序合規」與「結果有效」的失衡。一方面,香港社會對「廉潔」、「透明」的期待絕不能倒退;另一方面,過度繁複的流程,已出現邊際效用遞減,反而削弱政府及時回應公眾需求的能力。更關鍵的是,事件還暴露了香港行政系統的「合規型失靈」。或許有市民對此概念並不熟悉,簡言之,即是所有行政步驟都嚴格遵照條文執行,毫無違規之處,惟卻未能達到政策初衷。像今次採購飲用水,文件審查、開標程序、日後終止合約等環節,每一步都「合法合規」,但高風險標案仍順利落地,「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核心目標根本沒實現。這種失靈並非香港所獨有,卻因香港高度法治化與程序化的傳統被進一步放大,成為極具參考價值的行政個案。
行政系統「合規型失靈」 需從制度調整
往深層看,特區政府其實同時運行着兩套存在張力的邏輯:對外宣示的「風險監管型政府」,與內部運作的「合約管理型政府」。前者強調主動識別、降低公共風險,需部門具備專業裁量能力與事前干預權;後者則將公共服務拆解為可計價的合約,通過市場採購,完成交付,要求部門保持中立,避免介入市場細節。
這兩套邏輯寫在紙面上看似互補,實際執行時卻常出現矛盾。比如今次採購飲用水,物流署若深入核實品牌授權,可能會被質疑「偏袒特定廠商」;倘不核實,又違背風險監管的職責。由於制度未給出清晰指引,部門最終只能夠選擇最穩妥卻最無效的「形式合規」。
要破解這種「合規型失靈」,不能簡單增減流程,而需從制度根源入手調整。短期而言,可優先從三方面推進。其一,針對飲用水這類風險可控、市場競爭充分的標準化採購,引入「白名單」或「框架協議」,減少重複招標,降低流程成本。其二,調整問責機制,強化「結果導向」,由決策官員對服務成效承擔終身可追溯責任;審計機構則從「層層前置審批」轉向「事後抽檢」,為行政運作鬆綁。其三,通過立法或行政指令,搭建跨部門數據共享平台,將品牌授權、公司背景、過往履約紀錄等關鍵資訊前置整合,彌補單一部門的資訊缺口。
「冒牌水」事件或將隨司法程序而落幕,但它反映出的制度革新警鐘,絕不能忽視。未來10年,香港需應對人口老化、氣候變化、區域競爭等多重挑戰。這要求行政體系必須從「關注流程是否走完」,轉向「聚焦目的是否達成」。這並非否定程序的價值,而是令程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保持適度彈性,使公務員敢於判斷、勇於負責,也讓市民重新感受到政府服務效率與可信度。
改革固然無法一蹴而就,惟只要從這類具體案例出發,逐項修訂不合時宜的規則,香港必定能夠於「法治」與「效率」之間找到新平衡點。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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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