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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陪審團退庭商議6.5小時未果 延至今續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涉策劃3次爆炸。8人在高院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昨日第160天審訊,法官完成引導。法官提醒陪審團,他們決定事實的基礎必須為證據,不能憑空猜想,亦不能將2019年社會事件的感受帶入裁決。9人陪審團自昨日早上11時開始退庭,商議近6個半小時後仍未得出裁決。法官指示陪審團休息,押後案件至今日繼續退庭。
官提須用證據決定事實基礎
勿將社會事件感受帶入裁決
被告依次為無業何卓為(36歲,案發時年齡,下同)、裝修工李嘉濱(25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27歲)、程序設計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8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24歲)、浸大學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
首7名被告同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涉及3次爆炸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2月2日羅湖港鐵站及3月8日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虛報住址。周皓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
法官陳仲衡引導陪審團,簡述控辯雙方的理據,稱控方針對首7名被告涉及串謀協議的證供,包括從被告手機內擷取的大量Tg信息、監視警員對被告的辨認,以及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出入儲存炸藥的單位等,另指周皓文沒有參與串謀,但他家中有爆炸原材料,企圖製造炸藥;惟辯方質疑控方證供,提及單位內搜出炸藥是插贓嫁禍,部分被告在不情願下錄取口供。
【案件編號:HCCC18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