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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編造假口供訛稱報案人不追究案件 女事主因不黯中文曾簽「不追究」文件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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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男警涉編造假口供,又向上司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共引致10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被告否認各一項「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今(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李姓女事主以越南語供稱,前年發現家中遺失價值約6至7萬的黃金,於是報警處理,她強調從沒表明不追究,至今仍希望警方調查。對於為何曾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李確認曾向警方解釋,自己不懂閱讀中文、亦無「睇清楚」,遂按警員指示簽文件。

控方開案陳辭指,被告黃耀聰(現年34歲,警員)2012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

就著「偽造」罪,控方指稱,2022年1月27日,周姓報案人向警方報告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件。同年11月初,周向被告說不想追究下去,但因事忙不能在短時間內到警署提供「不追究證人陳述書」,當時被告稱,會以周表示不追究的口頭承諾為基礎處理案件。被告其後向上級呈交簡報,虛稱周已作出「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建議終止調查,警方終在同年11月14日終止調查。控方指出,相關案件檔案載有一份據稱由周簽署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但周實際上沒有簽署。

至於「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方指稱,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至7月28日,在5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3宗為「盜竊」案,以及一宗為「勒索」案中,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根據指控,在其中一宗「盜竊」案,不懂閱讀中文的報案人李雪梅前年5月應被告指示簽文件,之後被告向警方表示,李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最終警方在同年7月終止調查案件。控方指,李實際上從沒決定不追究,李相信她應被告指示簽署的文件,是一份「不追究證人陳述書」。

就案件揭發經過,控方指,2023年8月,有警員發現其中一宗案件的檔案內,並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於是通知上司,最終警方在調查後揭發不同事件。同月,被告遭警方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

巴基斯坦籍事主、報案稱遭勒索的「大皇」以烏爾都語供稱,曾以簡單英語跟警員錄口供,而他在涉案時段簽署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不反映其意願。在辯方盤問下,他解釋當時之所以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可能是出於壓力,因為簽署其間遭勒索他的人來電。辯方另向他指出,被告曾到他家中,清楚解說「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內容,並提及他曾把金錢轉賬到印度的銀行戶口,因此無法追查下去;「大皇」一概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