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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牌督察駕車衝燈傷途人 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1:15)

前年6月,持「P牌」的休班督察於旺角彌敦道駕車時涉衝紅燈,攔腰撞向一輛的士,之後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使她右腿開放性骨折。男督察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今(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暫委法官黃國輝亦下令他停牌兩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警務處公共關係部回覆查詢指,涉事警員現被安排停職,警方尊重法庭判決,並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按程序作出跟進。
辯方今早透露,被告姚新燊(30歲)曾任職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近九成上司撰寫信件支持被告,包括總督察、總警司和高級督察等,可見他在警隊工作表現卓越。辯方形容,被告並非為了逃避責任而求情,盼法庭明白他的悔意,「希望法庭認真考慮社會服務令係呢個特殊情况下,係合適判刑」。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抱持強烈責任感,從小勤力自律,一直努力奮鬥,本案對他是相當大的挫敗,恐怕招致毁滅性刑罰。辯方稱,危駕罪關乎司機駕車方式遠遜於合格謹慎的水平,而被告當時並非刻意衝紅燈,只是無心之失。辯方又指,被告至今還押候判一個月,已承受沉重教訓,並對社會大眾構成一定阻嚇作用,盼法官考慮他的誠懇和悔意。
法官黃國輝先講述被告的個人背景,他2018年從大學畢業,2019年加入警隊,任職5年間獲指揮官嘉許約40次;他以往無刑事和交通定罪紀錄,獲感化官建議判社服令。法官認為,本案嚴重性比同類型案件輕微,例如事發時車流量較少,被告沒有直接撞到傷者,而是車頭撞到的士,使的士失控衝前,間接撞傷途人。此外,被告以時速20至30公里行車,比案例中的50公里車速為輕。
法官形容被告的社服令報告內容「非常之良好」,亦流露極大悔意。法官稱,雖然本案經審訊後定罪,但辯方對於控方證供無爭議,控方依賴舉證的「車cam」片段來自被告的車輛,辯方僅爭議法律上的危駕定義。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和案例後表示,社服令是合適刑罰,遂判被告履行最長時數的社服令,即240小時。被告聞判掩面拭淚,有親友情緒激動相擁而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