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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陪審團退庭商議 要求再解釋控罪元素及重播審訊錄音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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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涉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8人在高院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陪審團至昨日開始退庭商議,今早(2日)提出問題,要求再次解釋控罪元素。法官陳仲衡重申,控方就首控罪需要證明各被告意圖串謀送遞、放置或引爆裝置,該爆炸裝置能夠致命或使人遭受嚴重傷害。如果陪審團裁斷本案存在串謀,各被告均為串謀的一分子,便須裁定罪成。陪審團另要求庭上重播審訊期間庭上錄音。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人同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單獨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

陪審團問及首控罪與交替控罪中控罪元素的定義,包括什麼是「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兩罪的分別。陳官指,首控罪指被告有意圖且該爆炸裝置能夠致命或使人遭受嚴重傷害,嚴重傷害可能是燒傷、斷肢或內臟受損等,陪審團可自行斷定嚴重傷害的程度;交替控罪則指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陳官提醒陪審團須區分動機與意圖的不同,如為父報仇中「報仇」只是動機,殺死仇家才是意圖;另解釋串謀指意圖在協議下促成某種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