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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案律政司終極上訴 指原審正確考慮鼎成屬「幌子」

【明報專訊】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涉在康宏發行債券時,未向康宏董事局披露他們安排鼎成證券另行委聘關連人士的公司做配售代理,4人在原審被判串謀詐騙等罪成,上訴後獲撤銷定罪;律政司終極上訴,昨在終院開庭。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到,若鼎成只是隱瞞交易的「幌子」,法庭應否審視交易是否違法。律政司回應稱,交易是否惡意或具不誠實意圖並不重要,法庭只需考慮交易是關連交易,而各人串謀隱瞞。
律政司提出兩條法律問題:針對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關連交易是否必須存在直接合約關係?倘「幌子的一方」與上市公司簽訂沒有商業目的之服務協議,並事先安排幌子一方聘用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提供服務,該關連人士受聘時,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又是否存在關連交易?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援引稅務原則「Ramsay Principle」提出,法庭需考慮交易性質、條文含義及立法目的,若交易並非出於商業目的,可能只為避稅。控方稱,本案可套用「無商業目的」的門檻審視,鼎成只是幌子公司,涉案協議是在虛假陳述和誘導下簽訂。
控方認為,原審法官正確考慮鼎成是不涉商業目的之幌子公司,並客觀地審視配售安排,裁定涉案交易為關連交易。控方續指,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的關連交易毋須有合約關係,故第一條法律問題的答案為「否」,第二條問題的答案為「是」。
答辯方:協議僅避上市規則
代表麥光耀的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表示,如正確解讀Ramsay原則,法庭不應帶偏見審視任何協議或交易。答辯方稱,只有隱瞞一方有義務向另一方披露事項,才構成串謀欺詐;控方稱涉案配售代理安排可能構成關連交易,將上市規則解讀為披露義務,說法沒有根據。
答辯方指,控方引入新的法律原則無助舉證,即使鼎成簽署的協議有掩飾的作用,僅旨在規避上市規則,意味是合法手段,不能推論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C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