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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單車外賣員8號風球時下班受傷 高院頒令Foodpanda須賠134萬元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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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一名Foodpanda南亞裔電單車車手工作期間遇上8號颱風信號,他回家途中遭強風吹倒,導致膝蓋等受傷,該車手事後入稟向Foodpanda公司索償,高院今(3日)頒判辭裁定公司須負大部分責任,指車手被置於危險的工作環境,而他們的收入和工作表現取決於接下和完成訂單的數量,公司聲稱車手有權在繁忙時段不接單是違背常識,下令須賠償約134萬港元。

原告為KHAN FAROOQ AHMED(事發時48歲),被告為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暫委法官李樹旭於判辭指,原告事發時為Foodpanda電單車車手,他於2020年8月18日晚上7時許開工,當時已發出3號颱風信號,被告9時15分向所有車手發信息,表示天文台將改發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平台會停止接受新單,提醒車手自行考慮是否可完成目前的訂單。

判辭續指,在該信息後原告接下3宗訂單,最後一單於10時58分送達,已掛起8號風球18分鐘。原告回家途中遇上突如其來的強風,失平衡倒在路面,導致背部、右膝和右手手指受傷,放病假785天,先後接受矯形及創傷外科診治、職業治療、物理治療等。原告指稱被告的運作模式不安全,明知8號風球將至而仍容許車手在最後一刻前接單,以及期望任何訂單一旦接下應完成。

法官接納原告工作勤奮,若他拒絕接下一定數量訂單或有顧客投訴,其工作表現會被降級,使他為維持收入長期承受巨大壓力;而惡劣天氣下會有更多人在平台叫外賣,被告反駁車手有權不接單是違背常識,亦與合約中有關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的條款有衝突。

不過法官同時質疑原告聲稱事發前無機會查看信息的說法,不認為他無法找到安全地方避風,考慮後認為原告和被告分別需負2成和8成責任,最終下令被告共賠償1,348,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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