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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受審零罪成 學者:日後控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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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繼「屠龍小隊案」之後,本宗由陪審團審理的串謀策劃爆炸案,同樣沒有被告受審後被裁定《反恐條例》控罪罪成。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檢控罪名是否合適,視乎控方掌握的證據,法官在本案裁定控罪表證成立,代表律政司成功建立表面案情。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分析,陪審團似乎對被告參與涉案行為存疑,即使控告其他罪名,判決亦不會改變,裁決未顯示反恐條例控罪有任何問題。

湯家驊:證串謀有一定門檻

湯家驊說,本案與屠龍小隊案均涉串謀罪,控方要證明各人參與串謀,例如製作炸彈以達成政治目的,入罪有一定門檻。他說,若被告協助製炸彈而不知道目的,理論上可循《刑事罪行條例》控告協助及教唆犯罪,但他不便評論檢控決定。他提到本案由陪審團審理,無法得知陪審員有否「犯錯」或偏心。

本案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認為,若同類案件再出現,控方可能引用《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起訴。他稱從兩宗反恐條例案件可見,陪審團是制衡控方起訴權的機制,目前未有國安案件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制度應獲保留;若陪審團多次作無罪判決,控方應思考是否「太熱中於提控」。

楊艾文:陪審存疑

改控罪未必改裁決

楊艾文表示,從新聞報道來看,陪審團似乎認為被告參與涉案行為存有疑點,就算控告其他國安控罪,裁決未必會改變。他認為陪審團判部分人有罪、部分人無罪,似乎已妥善履行職責和恪守誓言,「未見陪審團試圖藉裁決發表政治宣言」,強調陪審團制度受《基本法》保障。

翻查資料,屠龍小隊案7人經審訊裁定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不成立;另外3人吳智鴻、黃振強、彭軍壕開審前承認反恐條例控罪,最重判囚2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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