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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成科:僥倖脫罪 不能掩飾案情嚴重——對於炸彈案判決的3點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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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8名男女涉及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審訊163日,由2男7女組成的陪審團連續4日退庭商議裁決,最終一致裁定其中7名被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全部罪脫;另以大比數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此外,次被告李嘉濱「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八被告周皓文所涉「企圖製造炸藥」罪,均告脫罪。

判決引起香港社會嘩然,原因是3宗炸彈案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目的是要製造大量傷亡,而且人證物證俱在;但最終多名被告卻被陪審團一致判定脫罪,判決明顯與公眾看法和社會利益存在嚴重落差。對於案件判決,有3點值得分析。

須正視案件危害性

一是必須正視口岸炸彈案的危害性,僥倖脫罪不能掩飾案情嚴重。口岸炸彈案的出現,是2019年「黑暴」的一個延續,暴徒企圖通過設置及引爆炸彈,造成嚴重傷亡。暴徒為達到政治目的,共策劃了3次暴恐行動:第一次是將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格內引爆;第二次是在羅湖港鐵站,有清潔工於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4吋大的黑色及紅燈閃爍爆炸裝置;第三次是暴徒計劃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在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活動中放置20公斤「祭壇狀炸彈」。

雖然3宗爆炸案未有造成嚴重傷亡,但主要是因為被及時發現,並不代表事件不嚴重。恰恰相反,3宗炸彈案都故意在人流密集地點設置,目的就是為了製造重大傷亡;沒有造成傷亡是幸運,而非暴徒「仁慈」。

案件本質涉恐怖主義國家安全

二是口岸炸彈案的本質不是一般罪案,而是涉及恐怖主義和國家安全,針對非特定市民、企圖實施無差別傷害的爆炸品犯罪,恐怖主義性質嚴重,對市民生命安全危害性極高。

案中策動組織「九十二籤」,罔顧人命,行徑喪心病狂、喪盡天良,其製造炸彈的技術和襲擊規模,更在3宗案件中呈現不斷演進、擴大之勢。如果不是及時阻止,難保他們不會成功在繁市造成炸彈爆炸,屆時後果將不堪設想。各界對於這些恐怖分子和恐怖襲擊,絕不能有絲毫同情和大意。

事實上,法庭早前已裁定本案所有被告人均「表證成立」,這代表法官都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於法律層面已經十分充分;但最終因為陪審團的決定,而令部分被告脫罪。有人認為,法庭的判決說明恐怖襲擊根本不存在,是誇大云云。這種說法並不準確,恰恰相反,法庭並沒有否定警方的調查及執法行動,暴恐的威脅也是確實存在,幸好警方高度警覺、果斷行動、依法履職,成功瓦解一個極度危險的恐怖組織,及時阻止一場必然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事實證明:不是恐襲威脅不存在,只是有人在負重前行。

辯方在審訊過程中,反覆攻擊污蔑警方威逼及刑訊逼供,企圖通過抹黑警方的伎倆令被告脫罪。但法庭在聆訊中已經明確裁定,所有被告的口供及相關證據,均在自願及合法情况下取得,足以表明辯方含血噴人。一眾被告於聆訊過程中為求脫身,更是醜態畢露:互相推諉、「狗咬狗骨」,甚至有被告自稱「扮勇武為溝女」。這些所謂「勇武派」、所謂「手足」,在利益面前毫無廉恥、互相「甩鍋」的行徑,其醜態醜行,已經暴露於人前。

陪審團處理涉國安案件 並不適宜

三是口岸炸彈案涉及恐怖主義和國家安全,理應上升至國安案件高度,由國安法官審定;以陪審團處理國安案件的做法,並不適宜。特區政府應汲取這次經驗,不能令香港特區國安法律出現漏洞。

法庭的獨立審訊,必須尊重;本案的審訊,亦體現了香港的法治原則,彰顯了本港司法獨立。但同時,判決也確實引起很大爭議,也令社會反思一些涉及恐怖主義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交由陪審團審判是否合適合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經過2019年「黑暴」,香港社會變得高度陣營化、政治化,一些具有不同政治立場的市民,出任陪審團處理有關案件時,很難做到完全中立、理性、持平。而且,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往往案情複雜、證據量大,庭審時間遠超預期;由一般市民組成的陪審團,未必有足夠知識和時間去處理案件。就如這次炸彈案審訊,涉及160多日,陪審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嚴重影響,也有個別成員曾表達不滿。這說明有關案件的最好處理方法,是作為國安案件處理。

國安案件是指依據《港區國安法》或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相關法律,針對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大類犯罪行為的案件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安全的行為。

國安案件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國安法官處理,可以不設陪審團,但同時案件同樣遵循法定原則,如「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等,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訴訟權利,並不會損害被告權益,相反可以令審訊更加專業、理性、中立。根據炸彈案的案情和性質,已經符合國安案件中的「恐怖活動」類別,為了製造社會恐慌、脅迫政府或組織等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未來司法部門應該汲取經驗,涉及國安案件應以國安案件審理。犯法者必定會受到法律嚴懲,以彰顯正義和公義。

作者是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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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