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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認違國安法 申終院刑期上訴許可被駁回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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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教師黃煡聰,於網上發帖主張外國派軍入侵香港,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港區國安法》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受制於國安法訂立的刑罰等級,不獲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黃早前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但被駁回,遂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日(5日)頒判辭指,《國安法》第21條的立法用意是其罰則同樣適用於串謀罪,不存在申請方所謂的法律漏洞,拒絕發出證明書。

申請人為葡萄牙籍黃煡聰(41歲)。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上訴庭於判辭指,申請人提出一項法律觀點是「在《國安法》第21條中,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之下的串謀罪?」

惟上訴庭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申請人所謂的法律漏洞根本就不存在。上訴庭又指,申請方只是舊調重彈,其提出《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的問題早在上訴許可階段被駁回。由於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故拒絕發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