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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家長車」案 鄭錦滿刑滿後上訴得直撤定罪及刑期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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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家長車」的反修例案,7人涉2019年11月駕車或拉開渠蓋接應逃離理大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7至13個月不等。被指爬渠逃離理大的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在審訊中途遭加控的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他與同案4人上訴,上訴庭今(5日)頒判辭裁定鄭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撤銷,指控方加控之餘沒有撤回原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令控罪書變成「全方位無死角」,原審法官的犯錯之處,在於容許加控,結果是造成對鄭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鄭已服刑完畢,他在社交媒體表示遲來的公義不是公義。

上訴人依次為不認罪的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5人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023年裁定鄭罪脫,其餘4人罪成,但鄭審訊中途被加控的暴動罪則罪成。上訴方指,法官在控方舉證完畢才邀請考慮新增暴動罪,此舉並非純屬技術性,即使容許辯方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不公,強調檢控基礎必須由控方選定,控方不能假定能根據審訊發展對控罪「剪剪裁裁」。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辭指,暫委法官最終批准加控申請的理由高度簡化,例如「理大渠口可以通到該渠口」、「鄭由該渠口爬出」等,但經澄清的案論,由鄭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一百八十度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而由於妨礙司法公正罪無撤回,即法庭既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他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或兩罪均成立。

上訴庭認為,若控方無澄清說法甚至加控,辯方的操作空間會大得多,而無論辯方是否早已警惕鄭會被指為暴徒,辯方都無循此方向辯護;辯方甚至承認,若早知控罪書包括暴動罪,便不會承認鄭是第二名爬出渠口的人。上訴庭質疑鄭提出與先前不一致的辯護基礎的空間有限,考慮後裁定他上訴得直。至於餘下4人,上訴庭認為沒有合理可供辯上訴理由,包括法官已裁定上訴人自願招認、考慮他們的實質參與等,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