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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收槍彈者另涉藏武 上訴要求同期執行刑期被拒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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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案中負責收取槍彈的維修技工陳玉龍,去年在高院承認串謀無牌藏槍及無牌藏槍共兩罪,判囚9年;陳另涉一宗管有彈簧刀案,在裁判法院認罪後加監5個月。事後陳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他認為原審裁判官應考慮兩宗案件有相同背景,刑期理應同期執行。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今日(5日)審理上訴,指原審裁判官考慮總刑期原則,就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做法無不妥,故駁回上訴。

是次申請人陳玉龍(案發時27歲,現約32歲)涉及藏彈簧刀案,指他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被截停,警員搜身時找到一把彈簧刀,其後警方在廣源邨停場車搜查一架屬於陳的電單車,發現被配予其他登記車牌。陳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原審裁判官當時指該案與反恐首宗的性質不同,判囚9個月,但當中4個月可同期執行,故加監5個月。

姚官裁決指,申請方認為刑罰明顯過重,指陳出於愛好野外遊戲,才收藏涉案彈簧刀,並因貪方便,更換車牌讓電單車得以在停車場內停泊。申請方亦主張兩案刑期應同期執行,因為源於同一次警方截查拘捕,陳服刑5年多,已有深刻反省。惟姚官反駁指,原審裁判官恰當考慮同類型案件的判刑,刑罰並無明顯過重;兩案性質不相干,但原審裁判官仍給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故申請人沒有基礎推翻判刑,駁回上訴。

翻查資料,反恐首案中陳被指為槍手蘇緯軒的同謀,他聲稱是蘇拜託他代收包裹,事後他承認知道是真槍。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