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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脫反恐控罪 江樂士料日後優先引用國安法例 反恐條例作用減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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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3女涉於2020年初製造炸彈或策劃3次爆炸,陪審團昨日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除3人就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外,其餘5人無罪獲釋。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向本報表示,隨著《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反恐條例作用大減,預料控方未來處理案件,會優先引用兩套國安法例,而不是反恐條例。

江樂士表示,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與維護國安條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有重疊部分,但前者更仔細和全面,若將來有案件涉恐怖活動罪的證據充分,相信控方會提控。

經歷昨日案件和「屠龍小隊案」,無人經審訊後裁定反恐條例罪成。江樂士強調檢控和定罪標準不同,律政司提控需考慮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而審訊定罪採用更高標準,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才能入罪。他表示,檢控官根據書面文件決定應否起訴,惟案件開審後,辯方當庭盤問證人可能削弱或增強案情;若控方證據顯示合理定罪的可能性,惟法官或陪審團聽取證供後未能肯定被告有罪,控方不應該受指責。

江樂士提到,《基本法》第86條列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傳統,香港無理由偏離於此。